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家睿
選任辯護人 詹振寧律師
被 告 董子言
選任辯護人 吳佩雯律師
被 告 林運倉
選任辯護人 王文範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許學宇
楊家順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董家睿、董子言、林運倉、許學宇、楊家順(下稱被告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渠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等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