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111,附民,20,20230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0號
附民原告 張婷暖
附民被告 陳亞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黃俊偉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鴻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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