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111,附民,3,2022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楊金珍
被 告 黃志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間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庭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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