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112,交重附民,2,2024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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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附民原 告 邱慧治
蔡佳秀
蔡佳美
蔡炳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健誠律師
附民被 告 楊至柔


上列被告楊至柔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林敬展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翔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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