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112,交附民,2,2023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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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許耀文


被 告 王孝壹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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