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112,原簡,1,2023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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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簡字第1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重申



選任辯護人 陳素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3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因被告自白犯罪(112年度原易字第2號),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如下:

主 文

宋重申自民國112年11月2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㈠被告宋重申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所涉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此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爰自民國112年10月20日起予以裁定羈押。

㈡茲被告因另案經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本院已發函同意借予執行,刑期自112年11月2日起算,有卷附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執更助義字第20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既因另案在監執行,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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