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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弘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弘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下稱金門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處分確定,然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經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更一字第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1月18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則經金門地檢署檢察官於111年1月19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 22號、110年度偵字第2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案號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為憑(見本院卷第9-12頁),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而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物品,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則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3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存卷可參(見偵卷第31頁),足認俱屬違禁物無訛,而用以裝呈上開毒品之塑膠包裝袋1只暨附表編號2之殘渣袋2個,渠等上面所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另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陳明確,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壹包 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為0.0318公克 2 殘渣袋 貳個 無 3 吸食玻璃球 參組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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