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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號
112年度簡字第2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宏明
夏杰鈿
黃和泰
王文豪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7、186、683、726號)及移送併辦(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8號、112年度偵字第499號),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宏明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夏杰鈿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和泰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文豪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一、陳宏明、夏杰鈿、黃和泰、王文豪均依其智識程度、社會歷練,可預見任意將其所申設之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予不熟識之他人使用,極有可能遭詐欺集團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便利詐欺集團向他人詐騙,收受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且受詐騙人匯入款項遭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結果,竟仍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故意,陳宏明將附表一編號1「金融機構戶名暨帳號」欄所示其子女金門沙美郵局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暨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許質新(現由本院審理言詞辯論終結);
夏杰鈿將附表一編號2「金融機構戶名暨帳號」欄所示其所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金門郵局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暨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許質新指定之莊志成(現由本院審理言詞辯論終結);
黃和泰將附表一編號3「金融機構戶名暨帳號」欄所示其所有金門區漁會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暨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許質新指定之莊志成;
王文豪則將附表一編號4「金融機構戶名暨帳號」欄所示其所有金門郵局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暨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莊志成。
其後莊志成將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金融帳戶之戶名、帳號以微信等即時通訊軟體傳送「萬國娛樂」詐欺集團成員,再由「萬國娛樂」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時間、方式,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林侑萱等人,致渠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二所示之帳戶。
莊志成再依「萬國娛樂」成員之指示,於附表二所示之提領時間,在金門縣某處,以網路銀行轉帳至指定之帳戶或以金融卡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將領得之款項,在金門縣某處,交付許質新或「萬國娛樂」所屬詐欺集團成員;
若需臨櫃提款時,莊志成則指示陳鍚強(現由本院審理言詞辯論終結)於附表二編號4「提領時間」欄④所示之提領時間,在金門縣內,提領如附表二編號4「提領時間」欄④所示之金額,藉此製造金流斷點,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確保詐欺集團取得詐騙款項。
嗣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林侑萱等人發覺遭騙,分別報警處理,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侑萱、魏浩帆、劉美玉、謝佳倫、王怡茹、李淨萱訴由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湖分局報告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夏杰鈿於偵查中已自白犯罪(偵117卷第98頁);被告陳宏明、黃和泰、王文豪亦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自白本件犯行(本院訴19卷四第96、163頁),本院合議庭認為依被告夏杰鈿、陳宏明、黃和泰、王文豪上開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並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被告四人均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夏杰鈿於偵查中、被告陳宏明、黃和泰、王文豪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不諱,並有下列事證足資佐證:㈠被告陳宏明、夏杰鈿、黃和泰、王文豪上開自白,分別有附表三編號1至13「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示之事證在卷可稽。
㈡按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資金流通之交易工具,具有強烈之屬人性及隱私性,包含存摺、印章及提款卡、密碼等物,應由本人謹慎保管使用。
又刑法上之故意,分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
而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與申請人之個人財產權益保障相關,且專有性甚高,除非本人、與本人具有信賴關係或其他特殊原因,難認有何流通使用之可能,一般民眾均有妥善保管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
況金融機構帳戶之申請手續甚為簡易方便,一般民眾若有使用帳戶之必要,自得以自己名義申請開戶即可,實無借用他人帳戶作為資金出入之必要,衡以近年來詐欺集團利用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之人頭帳戶情形,廣為社會媒體所報導,已為社會大眾所周知,被告陳宏明於案發時已滿64歲,自承具有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
被告夏杰鈿於案發時即將滿52歲,自承具有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
被告黃和泰於案發時已滿27歲,自承具有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
被告王文豪於案發時已滿26歲,自承具有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
均經相當社會歷練,對此自難諉稱不知,則被告陳宏明、夏杰鈿、黃和泰、王文豪分別提供其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4「金融機構戶名暨帳號」欄所示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嗣經詐欺集團成員掌控並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不法用途,此種犯罪手段仍屬被告四人主觀上所得預見,且容任該項犯罪行為之繼續實現,仍不違背其本意,是被告四人主觀上應均具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殆無疑義。
㈢被告構成幫助洗錢罪之說明:⒈按最高法院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之見解如下:⑴提供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予不認識之他人使用,是否係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之「洗錢」行為?①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之行為人,因已將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等物件提供他人使用,失去對自己帳戶之實際管領權限,若無配合指示親自提款,即無收受、持有或使用特定犯罪所得之情形,且無積極之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之行為,故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3款所稱之洗錢行為。
②洗錢防制法第2條修正之立法說明第3點雖謂「…㈣提供帳戶以掩飾不法所得之去向,例如:販售帳戶予他人使用…」等語,似以販售帳戶為洗錢類型之一,然其僅係單純之舉例,並未說明何以與掩飾、隱匿之要件相當。
而文義解釋為法律解釋之基礎,立法者之意思僅屬對構成要件文義之眾多解釋方法之一,仍須就法條文字之規範目的及保護利益具體分析。
一般而言,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掩飾、隱匿行為,目的在遮掩、粉飾、隱藏、切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特定犯罪間之關聯性,是此類洗錢行為須與欲掩飾、隱匿之特定犯罪所得間具有物理上接觸關係(事實接觸關係)。
而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供他人使用,嗣後被害人雖匯入款項,然此時之金流仍屬透明易查,在形式上無從合法化其所得來源,未造成金流斷點,尚不能達到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之作用,須待款項遭提領後,始產生掩飾、隱匿之結果。
故而,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若無參與後續之提款行為,即非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指洗錢行為,無從成立一般洗錢罪之直接正犯。
⑵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之行為人是否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①特定犯罪之正犯實行特定犯罪後,為掩飾、隱匿其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而令被害人將款項轉入其所持有、使用之他人金融帳戶,並由該特定犯罪正犯前往提領其犯罪所得款項得手,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款項係特定犯罪所得,因已被提領而造成金流斷點,該當掩飾、隱匿之要件,該特定犯罪正犯自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
②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
此即學理上所謂幫助犯之「雙重故意」。
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金融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
③綜上,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予不認識之人,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
然行為人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則應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⒉經查:⑴本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門沙美郵局帳戶2個,為被告陳宏明兒子及女兒之帳戶,被告陳宏明為上開2帳戶之實際管理人;
如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之帳戶,分別為被告夏杰鈿、黃和泰、王文豪所申辦使用之本人帳戶;
被告陳宏明、夏杰鈿、黃和泰、王文豪既明知任意將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不熟識之人,極有可能被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掌控權,利用以之收取詐欺取財之贓款,以被告四人上述之智識程度,且有多年工作經驗,對此實難諉稱不知。
雖然該等帳戶之戶名分別仍為被告陳宏明之子女及被告夏杰鈿、黃和泰、王文豪本人,外觀上存匯入該等帳戶之款項係顯示由被告四人取得,但實際上匯(存)入帳戶之款項,最後乃是由身分不詳、實際掌控該等帳戶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被害人遭詐騙而匯(存)入之款項,在該實際掌控被告帳戶之集團成員領取後,該犯罪所得實際去向,已無從查得,形成金流斷點,不易查明,因而產生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效果,此應為被告四人所得認知。
⑵金融帳戶為個人之理財工具,一般民眾皆可以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自由申請開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亦得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存款帳戶使用,當無取得他人帳戶使用之必要。
而金融存款帳戶,攸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保障,專屬性甚高,衡諸常理,若非與本人有密切關係者,不可能任意交付個人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予他人,縱有交付個人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之特殊情形,亦必會先行瞭解他人使用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之目的始行提供。
況以電話通知中獎、個人資料外洩、刊登虛偽販賣之商品、假冒親友身分借款或其他類似之不法詐騙份子,經常利用他人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以遂行犯行,並藉人頭帳戶製造犯罪所得金流斷點,致使無法查明犯罪所得去向及真正提領詐欺贓款之犯罪者,類此案件在社會上層出不窮,亦屢經報章雜誌及其他新聞媒體再三披露,故避免此等專屬性甚高之金融帳戶資料遭不明人士利用為洗錢犯罪工具,亦為一般生活認知所應有之認識。
被告四人依其智識程度、生活與工作經驗,對於上情難諉為不知,已如前述。
被告四人應可預見其提供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予不熟識之人,可能會供他人利用進行詐騙行為,而被害人匯入之贓款一經提領,勢將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結果。
⑶被告四人雖無收受、持有或使用特定犯罪所得之情形,且無積極之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之行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3款所稱之洗錢行為,但其提供上開如附表一「金融機構戶名暨帳號」欄所示之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行為,仍對詐欺集團成員得利用該帳戶收取詐欺所得贓款,進而提領而形成資金追查斷點無法追查之洗錢行為,提供助力。
被告四人既知上述情節,竟仍任意提供帳戶金融卡及密碼,顯有容任而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從而,被告四人提供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之行為,仍均該當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
㈣綜上所述,被告四人既能預見提供其如附表一「金融機構戶名暨帳號」欄所示之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予不熟識之人,將可能被詐欺集團利用作為收取詐騙贓款帳戶之用,亦能預見詐欺集團成員提領犯罪所得後將產生遮斷資金流動之追查斷點,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結果,仍任意提供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而容任該結果發生,則該結果之發生應不違背其本意,被告四人自均有幫助詐欺取財與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與行為至明,足認被告夏杰鈿於偵查中、被告陳宏明、黃和泰、王文豪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任意性自白均確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陳宏明、夏杰鈿、黃和泰、王文豪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案被告陳宏明、夏杰鈿、黃和泰、王文豪分別提供上開如附表一「金融機構戶名暨帳號」欄所示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供詐欺不法份子使用,使如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遭該詐欺不法份子詐騙而將款項匯入上開帳戶,僅為他人之詐欺取財犯行提供助力,尚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以自己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意思,或與他人為詐欺取財犯罪之犯意聯絡,或有直接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分擔等情事。
是核被告陳宏明、夏杰鈿、黃和泰、王文豪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公訴意旨雖未論以被告四人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嫌,惟被告四人此部分之幫助一般洗錢犯行,亦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予以論罪科刑。
又被告四人固有提供其所有如附表一「金融機構戶名暨帳號」欄所示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然詐欺取財之方式甚多,依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時指訴或供述之情節,尚不足以認定被告四人對於該詐欺集團成員是否採用如附表二「詐騙方式」欄所示之加重手段詐騙本件告訴人、被害人乙節有所認知或容任,公訴意旨亦未就此部分舉證,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原則,尚難認被告四人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行為,附此敘明。
㈡被告四人皆以一提供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而犯上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等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王文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218號、第39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3次)、2月,上開4罪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壢簡字第1704號、第2288號、108年度審易字第600號、107年度審易字第3468號、審訴字第214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2次)、4月、4月、6月,上開6罪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壢簡字第49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上開有期徒刑接續執行,於109年10月2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110年2月16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號卷第83至97頁),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被告王文豪所涉前案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與本案雖罪質不同,但卻在前案執行完畢約1星期左右,即故意再犯本案,顯見被告王文豪不知記取教訓,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復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而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之情形(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㈣被告四人均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本件犯行,其所為既屬幫助犯,而衡諸其幫助行為對此類詐欺、洗錢犯罪助力有限,替代性高,惡性顯不及正犯,乃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予以減輕。
再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本件被告夏杰鈿於偵查中、被告陳宏明、黃和泰、王文豪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就其等幫助洗錢犯行自白不諱,爰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陳宏明、夏杰鈿、黃和泰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被告王文豪則依刑法第70條、第71條第1項等規定先加重後遞減之。
㈤爰審酌被告四人於現今詐欺集團犯案猖獗,政府及媒體均大力宣導勿將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交與不詳人士,以免遭詐欺集團不法利用之情形下,竟仍分別交付如附表一「金融機構戶名暨帳號」欄所示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供詐欺不法份子使用,使詐欺集團得以作為不法目的使用,影響社會金融交易秩序及助長詐欺活動之發生,並因此減低告訴人或被害人事後向幕後詐欺集團成員追償及刑事犯罪偵查之可能性,其所為實有不該,且其等均未與告訴人或被害人等達成和解、賠償損失;
併考量被告夏杰鈿犯後於偵查中坦認犯行,被告陳宏明、黃和泰、王文豪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認罪之態度,及被告陳宏明提供附表一編號1「金融機構戶名暨帳號」欄所示帳戶資料供詐欺不法份子使用,造成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告訴人林侑萱、魏浩帆共2人受騙,匯款金額共計17萬6,000元;
被告夏杰鈿提供附表一編號2「金融機構戶名暨帳號」欄所示帳戶資料供詐欺不法份子使用,造成如附表二編號3至5、7至13所示之告訴人劉美玉、謝佳倫、王怡茹、被害人陳宜君、梁意茹、陳映姈、黃麗娟、林郁珊、楊珮恩、張霖雲共10人受騙,匯款金額共計68萬8,380元(包括被告夏杰鈿金門郵局帳戶內尚未提領之2萬元);
被告黃和泰提供附表一編號3「金融機構戶名暨帳號」欄所示帳戶資料供詐欺不法份子使用,造成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告訴人劉美玉、謝佳倫共2人受騙,匯款金額共計2萬8,000元;
被告王文豪提供附表一編號4「金融機構戶名暨帳號」欄所示帳戶資料供詐欺不法份子使用,造成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告訴人李淨萱受騙,匯款金額共計41萬346元之犯罪手段及所造成損害等犯罪情狀,暨被告陳宏明於警詢中自陳國中畢業、職業工、家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1532卷第49頁警詢筆錄「當事人」欄之記載);
被告夏杰鈿於警詢中自述高中畢業、待業中、家中經濟狀況小康(見警1230卷第12頁警詢筆錄「當事人」欄之記載);
被告黃和泰於警詢中自稱高職肄業、職業工、家中經濟狀況小康(見警1357卷第20頁警詢筆錄「當事人」欄之記載);
被告王文豪於警詢中供稱高職肄業、職業工、家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4350卷第4頁警詢筆錄「當事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陳宏明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
被告夏杰鈿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1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
被告黃和泰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
被告王文豪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
又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年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為限,被告四人所犯本件為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其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不得易科罰金,是被告四人所犯雖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5月、2月、4月,依法仍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惟仍得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請求易服社會勞動,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有期徒刑1日而易服社會勞動,然被告四人得否易服社會勞動,屬執行事項,應於判決確定後,由被告四人向執行檢察官提出聲請,執行檢察官再行裁量決定得否易服社會勞動,併予敘明。
三、沒收部分: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之沒收,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兼具一般預防效果保安處分性質及剝奪不法利得之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性,係對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倘為共同犯罪,因共同正犯相互間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原則,有關犯罪所得,應於其本身所處主刑之後,併為沒收之諭知;
然幫助犯則僅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加以助力,而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責任共同原則,對於正犯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無庸為沒收之宣告(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6278號、89年台上字第6946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⒈被告夏杰鈿提供如附表一編號2「金融機構戶名暨帳號」欄所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金門郵局等二個帳戶資料,有獲取1萬元報酬之情,業據被告夏杰鈿供承在卷(其中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部分,因被告夏杰鈿積欠許質新金錢及房租,經扣抵後收到1,700至1,800元之款項;
金門郵局部分則收到5,000元之現款;
見偵117卷第96至97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莊志成於警詢時證稱:「(歐勁甫、夏杰鈿、黃和泰等3人金融帳號存摺、金融卡及網路銀行帳密分別由何人收購?於何時?何地?以何方式及價位收購?是歐勁甫等3人是否知悉你們收購目的及用途?)都是許質新以每本每月5,000元租用。
歐勁甫及夏杰鈿都是在金城公墓許質新的辦公室交付給我,但租金的部分,是由許質新交付給他們。」
等語(警1230卷第105頁)之情節相符;
被告黃和泰提供如附表一編號3「金融機構戶名暨帳號」欄所示之金門區漁會帳戶資料,有獲取5,000元報酬之情,亦據證人即同案被告莊志成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證稱:「(你何時、何地、何代價向黃和泰收取金融帳戶?)109年11月間〈詳細時間我已忘記〉,我與黃和泰在金城鎮東門代天府後方巷子内,當面交付新臺幣5,000元給黃和泰,租用黃和泰的金門漁會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及印章。
(承上題,何人指使你前往收取黃和泰相關帳戶物品?)許質新指使我。
(給與黃和泰的5,000元代價,是何人所有?)許質新的。」
(警1357卷第10頁)、「黃和泰的金融存摺、提款卡及印鑑是由許質新負責接洽的,後來許質新才叫我與黃和泰聯絡,並約定在109年11月初某日下午,在金城鎮民族路代天府後方交付給我,現場並付5,000元給黃和泰。」
(警1230卷第104頁)、「(夏杰鈿、黃和泰之帳戶資料是否為他們本人交付給你?交付標的為何?是否含網銀帳密?)許質新交代我跟夏杰鈿、黃和泰聯絡,要拿他們的帳戶資料,但我忘記是在哪裡拿到向夏杰鈿拿到帳戶資料的,黃和泰的部分是在金城代天府後面。
(你有交付黃和泰租用帳戶之代價5,000元?)有,是許質新叫我拿5,000元給他。」
等語(偵110卷第137頁);
是被告夏杰鈿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應為1萬元,被告黃和泰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應為5,000元,雖未扣案,然既尚未合法發還被害人,復查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情形,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王文豪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本件莊志成以每個月8,000元代價向你租用郵局帳戶,你提供帳戶後,有無收到任何的租用代價?)無,因為我有欠別人錢,我有請莊志成將8,000元轉交給別人。
(8,000元欠誰的?)我欠楊恕偉的。
(你後來有無告訴楊恕偉你有把債務移轉給莊志成?)楊恕偉跟我追討8,000元,我說我沒有辦法給你,楊恕偉突然就叫我把簿子給莊志成,我才提供簿子給莊志成。」
等語(本院訴19卷四第164至165頁)。
可徵被告王文豪就本件犯行確有報酬,並用以移轉其積欠第三人楊恕偉之債務,則其本件犯罪所得應為8,000元,雖未扣案,然既尚未合法發還被害人,復查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情形,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再按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是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
又幫助犯係指就他人之犯罪加以助力,使其易於實施之積極或消極行為而言。
其犯罪態樣與實施犯罪之正犯有異,其所處罰者,乃其提供助力之行為本身,而非正犯實施犯罪之行為,因此幫助犯對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無庸併為沒收之宣告;
幫助犯僅係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為為加工,除因幫助行為有所得外,正犯犯罪所得,非屬幫助犯之犯罪成果,自不得對其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234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196號判決意旨參照)。
依本案卷內證據資料內容,並無證據證明被告陳宏明本件幫助洗錢犯行有取得任何犯罪所得,亦無從認定被告陳宏明有分得詐欺所得之款項,是被告陳宏明就本案既無不法利得,自無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㈢復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關於犯罪行為人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掩飾之財物本身僅為洗錢之標的,難認係供洗錢所用之物,為本案洗錢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前提,乃本罪之關聯客體,故洗錢行為之標的,除非屬於前置犯罪之不法所得,自非本案洗錢犯罪之工具及產物,亦非洗錢犯罪所得,尤非違禁物,尚無從依刑法沒收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此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祇要合於前述規定,法院即應為相關沒收之諭知,然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是倘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且實際管領者為限,始應(相對義務)沒收。
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銀行法第45條之2第3項規定訂定之「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2、3項前段規定,經通報為警示帳戶之存款帳戶,除非嗣後依原通報機關之通報,或警示期限屆滿,銀行方得解除該等帳戶之限制,其交易功能即全部暫停,且該帳戶經匯入尚未提領之款項應由銀行依該辦法第11條所定程序返還被害人或依法可領取之人,無從由帳戶名義人自行處分。
經查,告訴人王怡茹匯入本案如附表一編號2「金融機構戶名暨帳號」欄所示之被告夏杰鈿金門郵局帳戶之剩餘款項2萬元(原匯入3萬元,遭提領1萬元,尚剩餘2萬元),固因上開金門郵局帳戶列為警示帳戶並圈存止扣,而仍留存於本案被告夏杰鈿之金門郵局帳戶內等情,有告訴人王怡茹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及轉帳資料(警1357卷第56至63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是簡便格式表-告訴人王怡茹中國信託帳戶及匯款金額(警1357卷第106頁)、告訴人王怡茹匯款資料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5日儲字第1090929953號函及附件被告夏杰鈿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0904卷第268至272頁)各1份存卷可參,然依上開說明,被告夏杰鈿對於本案金門郵局帳戶內之款項已因該帳戶為警示帳戶而無事實上管領權,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而應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依前揭「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通知告訴人王怡茹領回。
㈣另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
惟被告四人非實際上轉匯本案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受騙所匯款項之人,並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尚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自無上開條文適用,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席時英提起公訴、移送併辦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弘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四人出租並提供本件帳戶情形一覽表
編號 租用人 租用日期 出租人 租用 代價 金 融 機 構 戶 名暨 帳號 出 租 人 交 付 標 的 交 付 對 象 1 許質新 109年9月下旬某日 陳宏明 不詳 ①○○翔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金門沙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潔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金門沙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該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暨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 許質新 2 許質新 109年10月間某日 夏杰鈿 5,000元 5,000元 夏杰鈿 ①臺灣中小企 銀帳號050- &ZZZZ; 0000000000 20364號帳 戶 ②金門郵局帳 號000-0000 &ZZZZ; 0000000000 號帳戶 該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暨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 莊志成 3 許質新 109年11月上旬某日 黃和泰 5,000元 黃和泰 金門區漁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該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印章、密碼暨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 莊志成 4 莊志成 110年2月24日左右 王文豪 8,000 王文豪 金門郵局帳號700-&ZZZZ;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該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暨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 莊志成
附表二:告訴人/被害人遭詐騙及匯款/提領一覽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 騙 方 式 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 匯 入帳 戶 提 領 時 間 提領金額 1 告訴人林侑萱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上旬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侑萱佯稱:投資「萬國娛樂」可獲利云云,致林侑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之帳戶。
①109年10月4日下午2時17分 ②109年10月5日下午2時5分 ③109年10月5日下午2時36分 ④109年10月6日下午1時37分 ⑤109年10月8日下午9時5分 ⑥109年10月9日中午12時34分 ⑦109年10月9日下午7時49分 ①1,000元 ②3,000元 ③1萬元 ④5萬元 ⑤1萬元 ⑥4萬元 ⑦5萬元 ①至④均為○○翔金門沙美郵局帳戶 ⑤至⑦均為○○潔金門沙美郵局帳戶 ①至④莊志成於109年10月4日下午4時57分、109年10月5日下午2時35分、109年10月5日下午3時29分、109年10月6日下午1時50分以金融卡提領 ⑤至⑦莊志成於109年10月8日下午10時19分、109年10月9日下午1時31分、109年10月9日下午8時6分以金融卡提領 ①至④6萬元、1萬3,000元、1萬元、5萬元 ⑤至⑦1萬元、4萬元、5萬元 2 告訴人 魏浩帆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上旬,以通訊軟體LINE向魏浩帆佯稱:充值「萬國娛樂」可獲利云云,致魏浩帆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之帳戶。
①109年10月8日下午11時18分 ②109年10月9日下午2時20分 ①2,000元 ②1萬元 均為○○潔郵局帳戶 ①莊志成於109年10月9日凌晨0時35分以網路銀行跨行轉出 ②莊志成於109年10月9日下午2時59分以金融卡提領 ①4,827元 ②1萬元 3 告訴人 劉美玉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日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劉美玉佯稱:充值「萬國娛樂」可獲利云云,致劉美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之帳戶。
①109年10月23日下午4時47分 ②109年11月6日中午12時12分 ③109年11月6日下午9時41分 ④109年11月7日凌晨1時59分 ⑤109年11月7日下午1時54分 ⑥109年11月9日下午3時21分 ⑦109年11月11日下午5時22分 ①1,000元 ②5,000元 ③4,000元 ④2,000元 ⑤3,000元 ⑥5,000元 ⑦2萬1,000元 ①歐勁甫之中壢普仁郵局帳戶 ②至⑥均為夏杰鈿之金門郵局帳戶 ⑦黃和泰之金門區漁會帳戶 ①莊志成於109年10月24日凌晨零時14分以金融卡提領 ②至⑥莊志成於109年11月6日下午1時54分、109年11月9日下午7時39分以金融卡提領 ⑦莊志成於109年11月11日下午5時37分以金融卡提領 ①6萬元 ②至⑥ 2萬5,000元、6萬元 ⑦2萬1,000元 4 告訴人 謝佳倫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日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謝佳倫佯稱:儲值「萬國娛樂」20萬元即可每日領取彩金云云,致謝佳倫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之帳戶。
①109年11月10日下午5時45分 ②109年11月12日下午5時32分 ③109年11月19日下午4時27分 ④109年11月19日下午4時28分 ①2,000元 ②7,000元 ③10萬元 ④9萬7,000元 ①夏杰鈿之 金門郵局帳戶 ②黃和泰之金門區漁會帳戶 ③陳鍚強之金門山外郵局帳戶 ④陳鍚強之金門山外郵局帳戶 ①莊志成於109年11月10日下午7時13分以金融卡提領 ②莊志成於109年11月12日下午6時41分以金融卡提領 ③莊志成於109年11月19日下午5時40分以金融卡提領 ④陳鍚強於109年11月20日上午8時34分臨櫃提領 ①1萬7,000元 ②7,000元 ③4萬5,000元 ③④20萬元 5 告訴人王怡茹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日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怡茹佯稱:可投資「萬國娛樂」云云,致王怡茹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之帳戶。
109年11月10日下午11時1分 3萬元 夏杰鈿之 金門郵局帳戶 莊志成於109年11月10日下午11時26分以金融卡提領 1萬元,尚有2萬元未遭提領 6 告訴人 李淨萱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3月12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淨萱佯稱:可投注下標,要繳保證金及所得稅云云,致李淨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之帳戶。
①110年3月13日下午8時34分 ②110年3月18日下午4時56分 ③110年3月18日下午4時57分 ④110年3月19日下午4時43分 ⑤110年3月19日下午4時44分 ⑥110年3月21日下午4時8分 ⑦110年3月22日下午1時35分 ⑧110年3月22日下午1時36分 ①2,000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④5萬元 ⑤4萬8,000元 ⑥6萬元 ⑦10萬元 ⑧5萬0,346元 均為王文豪之金門郵局帳戶 ①莊志成於同日下午8時50分轉帳 ②③莊志成於同日下午5時14、16分以金融卡提領 ④⑤莊志成於同日下午5時1、3分以金融卡提領 ⑥莊志成於同日下午4時18分以金融卡提領 ⑦⑧莊志成於同日下午2時5、6、8分金融卡提領 ①2,000元 ②③6萬元、4萬元 ④⑤6萬元、3萬8,000元 ⑥6萬元 ⑦⑧6萬元、6萬元、3萬元 7 被害人 陳宜君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陳宜君佯稱:投資線上博弈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陳宜君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之帳戶。
①109年10月31日 ②109年10月31日 ③109年11月21日 ④109年11月4日 ①9,000元 ②2萬5,000元 ③1萬元 ④2萬元 均為夏杰鈿臺企銀帳戶 ①莊志成於109年10月30日下午11時11分以金融卡提領 ②莊志成於109年10月30日下午11時38分、39分以金融卡提領 ③莊志成於109年11月1日下午10時30分以金融卡提領 ④莊志成於109年11月4日下午1時46分以金融卡提領 ①3萬元 ②2萬元、5,000元 ③1萬元 ④2萬元 8 被害人梁意茹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梁意茹佯稱:投資線上博弈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梁意茹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之帳戶。
①109年10月23日 ②109年10月24日 ③109年11月1日 ①9萬元 ②1萬6,100元 ③7萬565元 ①②款項匯入歐勁甫郵局帳戶內 ③款項匯入夏杰鈿臺企銀帳戶內 ①莊志成於109年10月23日下午10時6分網銀轉帳、同日下午11時59分網銀轉帳、網路跨行轉帳、翌日0時14分、15分以金融卡提領 ②莊志成於109年10月24日下午8時22分以金融卡提領 ③莊志成於109年11月1日下午1時43分、44分以金融卡提領 ①4,588元、1萬774元、6,000元、6萬元、3萬元 ②6萬元 ③3萬元、3萬元、1萬5,000元 9 被害人陳映姈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陳映姈佯稱:投資「萬國娛樂」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陳映姈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之帳戶。
109年11月2日 2萬元 夏杰鈿臺企銀帳戶內 莊志成於109年11月1日下午10時14分以金融卡提領 2萬元 10 被害人黃麗娟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1日前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黃麗娟佯稱:投資「萬國娛樂」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黃麗娟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之帳戶 ①109年11月1日 ②109年11月3日 ③109年11月5日 ①1萬元 ②6萬元 ③6萬元 均為夏杰鈿臺企銀帳戶內 ①莊志成於109年11月1日下午4時17分以金融卡提領 ②莊志成於109年11月3日下午2時22分、33分轉帳 ③莊志成於109年11月5日下午2時59分結清現款 ①1萬元 ②3萬元、3萬元 ③6萬1,668元 11 被害人林郁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林郁珊佯稱:投資「萬國娛樂」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林郁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之帳戶 109年10月30日 10萬元 夏杰鈿臺企銀帳戶內 莊志成於109年10月30日下午1時40分現金提領 10萬元 12 被害人 楊珮恩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2日前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楊珮恩佯稱:投資「萬國娛樂」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楊珮恩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之帳戶 109年11月2日 5萬7,815元 夏杰鈿臺企銀帳戶內 莊志成於109年11月3日上午10時17分、18分以金融卡提領 3萬元、2萬8,000元 13 被害人張霖雲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27日前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張霖雲佯稱:投資「萬國娛樂」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張霖雲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之帳戶 ①109年10月27日 ②109年11月3日下午6時44分 ③109年10月30日下午10時53分 ④109年11月2日下午11時56分 ⑤109年11月2日下午11時56分 ①2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④5萬元 ⑤2萬5,000元 ①②均為夏杰鈿郵局帳戶 ③至⑤均為夏杰鈿臺企銀帳戶 ①莊志成於109年10月27日上午5時59分以金融卡提領 ②莊志成於109年11月3日下午7時15分以金融卡提領 ③莊志成於109年10月30日下午11時11分、11時12分以金融卡提領 ④莊志成於109年10月31日上午0時19分、0時20分以金融卡提領 ⑤莊志成於109年11月3日上午0時11分轉帳及0時27分以金融卡提領 ①3萬元 ②5萬元 ③3萬元、3萬元 ④3萬元、2萬元 ⑤6,267元、1萬9,000元
附表三:本案證據清單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犯罪事實 證據名稱及出處 1 告訴人林侑萱 詳如附表二編號1 1.被告許質新109年11月23日、110年1月21日、同年月22日、同年12月28日警詢供述;
111年1月25日調詢供述;
110年1月14日、同年7月22日、111年3月11日、同年4月7日、同年5月10日偵訊供述;
111年6月27日、同年10月28日本院準備程序供述、112年3月21日本院審理程序供述(警0364卷第1-8頁同警0904卷第160-167頁、警0904號卷第15-18頁、警1357卷第1-5頁、警1230號卷第37-41頁、警1532號卷第9-12頁、警731號卷第3-8頁、調卷第1-4頁、偵10卷一第33-35頁、偵10卷二第141-144頁、偵228卷第31-32頁、偵164卷第33-35頁、偵305卷第95-99頁、本院訴19卷一第341-388頁、本院訴19卷二第179-190頁、本院訴19卷三第175-274頁同本院訴8卷第307-406頁同本院訴緝1卷第157-256頁同本院訴緝2卷第95-194頁同本院金訴緝1卷第93-192頁) 2.被告莊志成110年1月21日第1次、第2次、同年月22日第1次、第2次、第3次、第4次、同年5月8日、同年5月23日、同年6月5日第1次、第2次、112年2月14日、同年月15日警詢供述;
110年1月22日、同年5月13日、同年7月16日偵訊供述;
111年7月25日本院準備程序供述、112年2月15日本院訊問程序供述、112年3月21日本院審理程序供述(他37卷第31-35頁、警0904號卷第1-5、10-14頁、警1357卷第6-13頁、警0904號卷第6-9頁、警1230號卷第42-47頁、警3764號卷第1-6頁、警4576號卷第4-8頁、警4350卷第8-12、13-15頁、本院訴緝1卷第13-14頁同本院訴緝2卷第13-14頁同本院金訴緝1卷第13-14頁、本院訴緝1卷第15-17頁同本院訴緝2卷第15-17頁同本院金訴緝1卷第15-17頁、偵110卷第53、140、156-157頁、本院訴19卷二第11-12頁、本院訴緝1卷第115-119頁同本院訴緝2卷第71-75頁同本院金訴緝1號第71-75頁、本院訴19卷三第175-274頁同本院訴8卷第307-406頁同本院訴緝1卷第157-256頁同本院訴緝2卷第95-194頁同本院金訴緝1卷第93-192頁) 3.告訴人林侑萱109年10月10警詢指述(警0364卷第9-14頁同警1532號卷65-70頁同警0904卷第191-196頁) 4.證人○○翔109年11月21日警詢證述(警0364卷第127-132頁同警1532號卷35-40頁同警0904卷第178-183頁) 5.證人○○潔109年11月21日警詢證述(警0364卷第133-139頁同警1532號卷41-47頁同警0904卷第184-190頁) 6.證人即被告莊志成110年1月22日、同年5月13日、同年7月16日偵訊證述(偵110卷第52、136-140、151-156頁) 7.證人即被告許質新110年7月22日偵訊證述(偵10卷二第142-146頁) 8.證人即被告陳宏明110年1月14日、同年7月9日偵訊證述(偵10卷一第34-35頁、偵726卷第34-35頁) 9.林侑萱中國信託銀行、玉山銀行帳戶封面及內頁(警0364卷第15-25頁) 10.林侑萱配偶林志豪中國信託銀行封面及內頁(警0364卷第27-31頁) 11.林侑萱與詐騙集團對話截圖(警0364卷第33-49頁) 1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0364卷第51、53、157-158、165-167、173、177頁) 13.個資帳戶檢視表2份(○○翔、○○潔、蕭坤麒)(警0364卷第141-143頁) 1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13日儲字第1090298151號函及附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翔)(警0364卷第145-151頁) 1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2日儲字第1090283660號函及附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潔)(警0364卷第153-158頁) 1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15日儲字第1101800743號函及附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翔、○○潔)(偵10卷一第143-154頁) 17.金門縣警察局數位證物報告5份、警製通訊軟體LINE譯文一份(許質新與莊志成)、警製通訊軟體微信對話截圖一份(莊志成與暱稱「好說先」)、警製通訊軟體微信對話截圖一份(莊志成與許質新」)、警製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一份(許質新與莊志成)、警製被告許質新手機照片及通軟體截圖(偵10卷二第15-56、57-63、65-77、79-85、87-104、105-133頁) 18.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及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勘察採證同意書、行政通訊裝置採證同意書2份(莊志成)(警0904卷第21-24、30頁) 19.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莊志成)(警0904卷第25-29、31-35頁) 20.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及行政通訊裝置採證同意書各3份(許質新)(警0904卷第36-37、42、18頁) 21.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3份、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無應扣押物證明書(莊志成)(警0904卷第38-41、43-47、51-54頁) 2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警0904卷第110-101頁) 23.詐欺車手莊志成提款照片(警0904卷第126-157、477-486頁) 24.110年1月22日金城分局扣押物品清單 及其照片(莊志成、許質新)(偵110卷 第161-179頁) 25.法務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許質新、莊志成)(查扣7卷第25-27頁) 26.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許質新、莊志成(本院訴19卷三第85-92、95-133頁) 2 告訴人 魏浩帆 詳如附表二編號2 1.被告許質新109年11月23日、110年1月21日、同年月22日、同年12月28日警詢供述,111年1月25日調詢供述,110年1月14日、同年7月22日、111年3月11日、同年4月7日、同年5月10日偵訊供述,111年6月27日、同年10月28日本院準備程序供述、112年3月21日本院審理程序供述(警0364卷第1-8頁同警0904卷第160-167頁、警0904號卷第15-18頁、警1357卷第1-5頁、警1230號卷第37-41頁、警1532號卷第9-12頁、警731號卷第3-8頁、調卷第1-4頁、偵10卷一第33-35頁、偵10卷二第141-144頁、偵228卷第31-32頁、偵164卷第33-35頁、偵305卷第95-99頁、本院訴19卷一第341-388頁、本院訴19卷二第179-190頁、本院訴19卷三第175-274頁同本院訴8卷第307-406頁同本院訴緝1卷第157-256頁同本院訴緝2卷第95-194頁同本院金訴緝1卷第93-192頁) 2.被告莊志成110年1月21日第1次、第2次、同年月22日第1次、第2次、第3次、第4次、同年5月8日、同年5月23日、同年6月5日第1次、第2次、112年2月14日、同年月15日警詢供述;
110年1月22日、同年5月13日、同年7月16日偵訊供述;
111年7月25日本院準備程序供述、112年2月15日本院訊問程序供述、112年3月21日本院審理程序供述(他37卷第31-35頁、警0904號卷第1-5、10-14頁、警1357卷第6-13頁、警0904號卷第6-9頁、警1230號卷第42-47頁、警3764號卷第1-6頁、警4576號卷第4-8頁、警4350卷第8-12、13-15頁、本院訴緝1號卷第13-14頁同本院訴緝2號卷第13-14頁同本院金訴緝1號卷第13-14頁、本院訴緝1號卷第15-17頁同本院訴緝2號卷第15-17頁同本院金訴緝1號卷第15-17頁、偵110卷第53、140、156-157頁、本院訴19卷二第11-12頁、本院訴緝1號卷第115-119頁同本院訴緝2號卷第71-75頁同本院金訴緝1號卷第71-75頁、本院訴19卷三第175-274頁同本院訴8卷第307-406頁同本院訴緝1卷第157-256頁同本院訴緝2卷第95-194頁同本院金訴緝1卷第93-192頁) 3.告訴人魏浩帆109年10月13日、109年11月5日警詢指述、110年4月22日偵訊指述(警0364卷第57-61同警1532號卷71-75頁同警0904卷第223-225頁、警0364卷103-105頁、偵10卷一第159-165頁) 4.證人○○潔109年11月21日警詢證述(警0364卷第133-139頁同警1532號卷41-47頁同警0904卷第184-190頁) 5.證人即被告莊志成110年1月22日、同年5月13日、同年7月16日偵訊證述(偵110卷第52、136-140、151-156頁) 6.證人即被告許質新110年7月22日偵訊證述(偵10卷二第142-146頁) 7.證人即被告陳宏明110年1月14日、同年7月9日偵訊證述(偵10卷一第34-35頁、偵726卷第34-35頁) 8.魏浩帆與詐騙集團對話截圖(警0364卷第63-99頁) 9.個資帳戶檢視表2份(○○翔、○○潔、蕭坤麒)(警0364卷第141-143頁) 10.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13日儲字第1090298151號函及附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翔)(警0364卷第145-151頁) 1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2日儲字第1090283660號函及附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潔)(警0364卷第153-158頁) 1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紀錄表(警0364卷第161、169-171、175、178、185-187頁) 13.魏浩帆所使用行動電話0000000000可攜式查詢表及通聯記錄(偵10卷一第65、69-76頁) 1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15日儲字第1101800743號函及附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翔、○○潔)(偵10卷一第143-154頁) 15.金門縣警察局數位證物報告5份、警製通訊軟體LINE譯文一份(許質新與莊志成)、警製通訊軟體微信對話截圖一份(莊志成與暱稱「好說先」)、警製通訊軟體微信對話截圖一份(莊志成與許質新」)、警製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一份(許質新與莊志成)、警製被告許質新手機照片及通軟體截圖(偵10卷二第15-56、57-63、65-77、79-85、87-104、105-133頁) 16.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及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勘察採證同意書、行政通訊裝置採證同意書2份(莊志成)(警0904卷第21-24、30頁) 17.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莊志成)(警0904卷第25-29、31-35頁) 18.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及行政通訊裝置採證同意書各3份(許質新)(警0904卷第36-37、42、18頁) 19.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3份、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無應扣押物證明書(莊志成)(警0904卷第38-41、43-47、51-54頁) 2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警0904卷第110-101頁) 21.詐欺車手莊志成提款照片(警0904卷第126-157、477-486頁) 22.110年1月22日金城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及其照片(莊志成、許質新)(偵110卷第161-179頁) 23.法務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許質新、莊志成)(查扣7卷第25-27頁) 24.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許質新、莊志成(本院訴19卷三第85-92、95-133頁) 3 告訴人 劉美玉 詳如附表二編號3 1.被告許質新109年11月23日、110年1月21日、同年月22日、同年12月28日警詢供述,111年1月25日調詢供述,110年1月14日、同年7月22日、111年3月11日、同年4月7日、同年5月10日偵訊供述,111年6月27日、同年10月28日本院準備程序供述、112年3月21日本院審理程序供述(警0364卷第1-8頁同警0904卷第160-167頁、警0904號卷第15-18頁、警1357卷第1-5頁、警1230號卷第37-41頁、警1532號卷第9-12頁、警731號卷第3-8頁、調卷第1-4頁、偵10卷一第33-35頁、偵10卷二第141-144頁、偵228卷第31-32頁、偵164卷第33-35頁、偵305卷第95-99頁、本院訴19卷一第341-388頁、本院訴19卷二第179-190頁、本院訴19卷三第175-274頁同本院訴8卷第307-406頁同本院訴緝1卷第157-256頁同本院訴緝2卷第95-194頁同本院金訴緝1卷第93-192頁) 2.被告莊志成110年1月21日第1次、第2次、同年月22日第1次、第2次、第3次、第4次、同年5月8日、同年5月23日、同年6月5日第1次、第2次、112年2月14日、同年月15日警詢供述;
110年1月22日、同年5月13日、同年7月16日偵訊供述;
111年7月25日本院準備程序供述、112年2月15日本院訊問程序供述、112年3月21日本院審理程序供述(他37卷第31-35頁、警0904號卷第1-5、10-14頁、警1357卷第6-13頁、警0904號卷第6-9頁、警1230號卷第42-47頁、警3764號卷第1-6頁、警4576號卷第4-8頁、警4350卷第8-12、13-15頁、本院訴緝1號卷第13-14頁同本院訴緝2號卷第13-14頁同本院金訴緝1號卷第13-14頁、本院訴緝1號卷第15-17頁同本院訴緝2號卷第15-17頁同本院金訴緝1號卷第15-17頁、偵110卷第53、140、156-157頁、本院訴19卷二第11-12頁、本院訴緝1號卷第115-119頁同本院訴緝2號卷第71-75頁同本院金訴緝1號卷第71-75頁、本院訴19卷三第175-274頁同本院訴8卷第307-406頁同本院訴緝1卷第157-256頁同本院訴緝2卷第95-194頁同本院金訴緝1卷第93-192頁) 3.同案被告歐勁甫109年12月17日第1次、第2次、110年3月24日警詢供述;
110年4月1日調詢供述;
110年3月24日、同年7月9日偵訊供述;
111年6月27日本院準備程序供述(警1230號卷第2-7頁、警0904號卷第348-349頁、偵117卷第131-133頁、調卷第11-12背面頁、偵117卷第155-162、181-183頁、本院訴19卷一第341-388頁) 4.同案被告夏杰鈿109年12月9日、同年月19日第1次、第2次警詢供述;
110年2月18日偵訊供述(警1230號卷第12-16頁、警1532號卷第13-18頁、警1230號卷17-21頁、偵117卷第95-100頁) 5.同案被告黃和泰109年12月25日、110年1月16日警詢供述;
110年3月11日偵訊供述(警1357卷第20-26頁、警1230號卷第28-32頁、偵117卷第107-112頁) 6.告訴人劉美玉109年11月13日警詢指述(警1230號卷第58-60頁) 7.證人即被告莊志成110年1月22日、同年5月13日、同年7月16日偵訊證述(偵110卷第52、136-140、151-156頁) 8.證人即被告許質新110年7月22日偵訊證述(偵10卷二第142-146頁) 9.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9日儲字第1100091730號函及附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夏杰鈿)(偵10卷一第121-134頁) 10.金門縣警察局數位證物報告5份、警製通訊軟體LINE譯文一份(許質新與莊志成)、警製通訊軟體微信對話截圖一份(莊志成與暱稱「好說先」)、警製通訊軟體微信對話截圖一份(莊志成與許質新」)、警製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一份(許質新與莊志成)、警製被告許質新手機照片及通軟體截圖(偵10卷二第15-56、57-63、65-77、79-85、87-104、105-133頁) 11.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及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勘察採證同意書、行政通訊裝置採證同意書2份(莊志成)(警0904卷第21-24、30頁) 12.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莊志成)(警0904卷第25-29、31-35頁) 13.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及行政通訊裝置採證同意書各3份(許質新)(警0904卷第36-37、42、18頁) 14.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3份、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無應扣押物證明書(莊志成)(警0904卷第38-41、43-47、51-54頁) 1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警0904卷第110-101頁) 16.詐欺車手莊志成提款照片(警0904卷第126-157、477-486頁) 17.帳戶個資檢視表(夏杰鈿、黃和泰、陳錫強)(警0904卷第245頁) 18.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5日儲字第1090929953號函及附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夏杰鈿)(警0904卷第268-272頁) 19.金門區漁會109年12月7日漁信字第1090001071號函及附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黃和泰(警0904卷第273-277頁) 20.被害人劉美玉與詐欺集團對話及轉帳照片(警0904卷第314-332頁) 2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0904卷第334-340頁、警1230卷第63-65頁) 22.金門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0904卷第350-353、366-369、379-382、413-415、417-420頁) 23.110年1月22日金城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及其照片(莊志成、許質新)(偵110卷第161-179頁) 24.中華郵政公司109年12月9日儲字第1090922534號函及附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歐勁甫、夏杰鈿)(警1230卷第82-87頁) 25.法務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許質新、莊志成)(查扣7卷第25-27頁) 2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 月21日儲字第1100103202號函檢送之被告歐勁甫帳戶提款單影本(偵117卷第167-169頁) 27.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許質新、莊志成(本院訴19卷三第85-92、95-133頁) 4 告訴人 謝佳倫 詳如附表二編號4 1.被告許質新109年11月23日、110年1月21日、同年月22日、同年12月28日警詢供述,111年1月25日調詢供述,110年1月14日、同年7月22日、111年3月11日、同年4月7日、同年5月10日偵訊供述,111年6月27日、同年10月28日本院準備程序供述、112年3月21日本院審理程序供述(警0364卷第1-8頁同警0904卷第160-167頁、警0904號卷第15-18頁、警1357卷第1-5頁、警1230號卷第37-41頁、警1532號卷第9-12頁、警731號卷第3-8頁、調卷第1-4頁、偵10卷一第33-35頁、偵10卷二第141-144頁、偵228卷第31-32頁、偵164卷第33-35頁、偵305卷第95-99頁、本院訴19卷一第341-388頁、本院訴19卷二第179-190頁、本院訴19卷三第175-274頁同本院訴8卷第307-406頁同本院訴緝1卷第157-256頁同本院訴緝2卷第95-194頁同本院金訴緝1卷第93-192頁) 2.被告莊志成110年1月21日第1次、第2次、同年月22日第1次、第2次、第3次、第4次、同年5月8日、同年5月23日、同年6月5日第1次、第2次、112年2月14日、同年月15日警詢供述;
110年1月22日、同年5月13日、同年7月16日偵訊供述;
111年7月25日本院準備程序供述、112年2月15日本院訊問程序供述、112年3月21日本院審理程序供述(他37卷第31-35頁、警0904號卷第1-5、10-14頁、警1357卷第6-13頁、警0904號卷第6-9頁、警1230號卷第42-47頁、警3764號卷第1-6頁、警4576號卷第4-8頁、警4350卷第8-12、13-15頁、本院訴緝1號卷第13-14頁同本院訴緝2號卷第13-14頁同本院金訴緝1號卷第13-14頁、本院訴緝1號卷第15-17頁同本院訴緝2號卷第15-17頁同本院金訴緝1號卷第15-17頁、偵110卷第53、140、156-157頁、本院訴19卷二第11-12頁、本院訴緝1號卷第115-119頁同本院訴緝2號卷第71-75頁同本院金訴緝1號卷第71-75頁、本院訴19卷三第175-274頁同本院訴8卷第307-406頁同本院訴緝1卷第157-256頁同本院訴緝2卷第95-194頁同本院金訴緝1卷第93-192頁) 3.被告陳錫強109年12月18日、110年1月24日警詢供述;
110年3月11日、同年7月9日偵訊供述;
111年6月27日本院準備程序供述、112年3月21日本院審理程序供述(警1357卷第28-34頁、警9758號卷第1-5頁、偵129卷第24-27頁同偵186卷第97-102頁、偵129卷第54-59頁、本院訴19卷一第341-388頁、本院訴19卷三第175-274頁同本院訴8卷第307-406頁同本院訴緝1卷第157-256頁同本院訴緝2卷第95-194頁同本院金訴緝1卷第93-192頁) 4.同案被告夏杰鈿109年12月9日、同年月19日第1次、第2次警詢供述;
110年2月18日偵訊供述(警1230號卷第12-16頁、警1532號卷第13-18頁、警1230號卷17-21頁、偵117卷第95-100頁) 5.同案被告黃和泰109年12月25日、110年1月16日警詢供述;
110年3月11日偵訊供述(警1357卷第20-26頁、警1230號卷第28-32頁、偵117卷第107-112頁) 6.告訴人謝佳倫109年11月21日警詢指述(警1357卷第36-38頁同警1532號卷第59-61頁) 7.證人即被告陳錫強110年3月11日、同年7月9日偵訊證述(偵129卷第24-25、54頁) 8.證人即被告莊志成110年1月22日、同年5月13日、同年7月16日偵訊證述(偵110卷第52、136-140、151-156頁) 9.證人即被告許質新110年7月22日偵訊證述(偵10卷二第142-146頁) 10.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9日儲字第1100091730號函及附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夏杰鈿)(偵10卷一第121-134頁) 11.金門縣警察局數位證物報告5份、警製通訊軟體LINE譯文一份(許質新與莊志成)、警製通訊軟體微信對話截圖一份(莊志成與暱稱「好說先」)、警製通訊軟體微信對話截圖一份(莊志成與許質新」)、警製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一份(許質新與莊志成)、警製被告許質新手機照片及通軟體截圖(偵10卷二第15-56、57-63、65-77、79-85、87-104、105-133頁) 12.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及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勘察採證同意書、行政通訊裝置採證同意書2份(莊志成)(警0904卷第21-24、30頁) 13.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莊志成)(警0904卷第25-29、31-35頁) 14.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及行政通訊裝置採證同意書各3份(許質新)(警0904卷第36-37、42、18頁) 15.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3份、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無應扣押物證明書(莊志成)(警0904卷第38-41、43-47、51-54頁) 16.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警0904卷第110-101頁) 17.詐欺車手莊志成提款照片(警0904卷第126-157、477-486頁) 18.帳戶個資檢視表(夏杰鈿、黃和泰、陳錫強)(警0904卷第245頁) 19.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5日儲字第1090929953號函暨檢送之夏杰鈿、陳錫強2帳戶之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警1357卷第68-86頁) 20.金門區漁會109年12月17日漁信字第1090001071號函及附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黃和泰(警0904卷第273-277頁) 2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編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1357卷第98-104、108、112-132頁) 22.110年1月22日金城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及其照片(莊志成、許質新)(偵110卷第161-179頁) 23.中華郵政公司109年12月9日儲字第1090922534號函及附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歐勁甫、夏杰鈿)(警1230卷第82-87頁) 24.法務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許質新、莊志成、陳錫強)(查扣7卷第25-27頁、查扣21卷第27頁) 25.謝佳倫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及轉帳資料(警1357卷第40-52頁) 26.個人戶籍資料-陳錫強(本院訴19卷二第219頁) 27.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許質新、莊志成、陳錫強(本院訴19卷三第85-92、95-133、137-138頁) 5 告訴人王怡茹 詳如附表二編號5 1.被告許質新109年11月23日、110年1月21日、同年月22日、同年12月28日警詢供述,111年1月25日調詢供述,110年1月14日、同年7月22日、111年3月11日、同年4月7日、同年5月10日偵訊供述,111年6月27日、同年10月28日本院準備程序供述、112年3月21日本院審理程序供述(警0364卷第1-8頁同警0904卷第160-167頁、警0904號卷第15-18頁、警1357卷第1-5頁、警1230號卷第37-41頁、警1532號卷第9-12頁、警731號卷第3-8頁、調卷第1-4頁、偵10卷一第33-35頁、偵10卷二第141-144頁、偵228卷第31-32頁、偵164卷第33-35頁、偵305卷第95-99頁、本院訴19卷一第341-388頁、本院訴19卷二第179-190頁、本院訴19卷三第175-274頁同本院訴8卷第307-406頁同本院訴緝1卷第157-256頁同本院訴緝2卷第95-194頁同本院金訴緝1卷第93-192頁) 2.被告莊志成110年1月21日第1次、第2次、同年月22日第1次、第2次、第3次、第4次、同年5月8日、同年5月23日、同年6月5日第1次、第2次、112年2月14日、同年月15日警詢供述;
110年1月22日、同年5月13日、同年7月16日偵訊供述;
111年7月25日本院準備程序供述、112年2月15日本院訊問程序供述、112年3月21日本院審理程序供述(他37卷第31-35頁、警0904號卷第1-5、10-14頁、警1357卷第6-13頁、警0904號卷第6-9頁、警1230號卷第42-47頁、警3764號卷第1-6頁、警4576號卷第4-8頁、警4350卷第8-12、13-15頁、本院訴緝1號卷第13-14頁同本院訴緝2號卷第13-14頁同本院金訴緝1號卷第13-14頁、本院訴緝1號卷第15-17頁同本院訴緝2號卷第15-17頁同本院金訴緝1號卷第15-17頁、偵110卷第53、140、156-157頁、本院訴19卷二第11-12頁、本院訴緝1號卷第115-119頁同本院訴緝2號卷第71-75頁同本院金訴緝1號卷第71-75頁、本院訴19卷三第175-274頁同本院訴8卷第307-406頁同本院訴緝1卷第157-256頁同本院訴緝2卷第95-194頁同本院金訴緝1卷第93-192頁) 3.同案被告夏杰鈿109年12月9日、同年月19日第1次、第2次警詢供述;
110年2月18日偵訊供述(警1230號卷第12-16頁、警1532號卷第13-18頁、警1230號卷17-21頁、偵117卷第95-100頁) 4.告訴人王怡茹109年11月11日警詢指述(警1357卷第54-55頁同警1532號卷第63-64頁) 5.證人即被告莊志成110年1月22日、同年5月13日、同年7月16日偵訊證述(偵110卷第52、136-140、151-156頁) 6.證人即被告許質新110年7月22日偵訊證述(偵10卷二第142-146頁) 7.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9日儲字第1100091730號函及附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夏杰鈿)(偵10卷一第121-134頁) 8.金門縣警察局數位證物報告5份、警製通訊軟體LINE譯文一份(許質新與莊志成)、警製通訊軟體微信對話截圖一份(莊志成與暱稱「好說先」)、警製通訊軟體微信對話截圖一份(莊志成與許質新」)、警製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一份(許質新與莊志成)、警製被告許質新手機照片及通軟體截圖(偵10卷二第15-56、57-63、65-77、79-85、87-104、105-133頁) 9.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及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勘察採證同意書、行政通訊裝置採證同意書2份(莊志成)(警0904卷第21-24、30頁) 10.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莊志成)(警0904卷第25-29、31-35頁) 11.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及行政通訊裝置採證同意書各3份(許質新)(警0904卷第36-37、42、18頁) 12.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3份、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無應扣押物證明書(莊志成)(警0904卷第38-41、43-47、51-54頁) 1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警0904卷第110-101頁) 14.詐欺車手莊志成提款照片(警0904卷第126-157、477-486頁) 15.帳戶個資檢視表(夏杰鈿、黃和泰、陳錫強)(警0904卷第245頁) 1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5日儲字第1090929953號函及附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夏杰鈿)(警0904卷第268-272頁) 17.110年1月22日金城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及其照片(莊志成、許質新)(偵110卷161-179頁) 18.中華郵政公司109年12月9日儲字第1090922534號函及附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歐勁甫、夏杰鈿)(警1230卷第82-87頁) 19.法務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許質新、莊志成)(查扣7卷第25-27頁) 20.王怡茹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及轉帳資料(警1357卷第56-63頁) 2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1357卷第106-110、134頁) 22.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許質新、莊志成(本院訴19卷三第85-92、95-133頁) 6 告訴人 李淨萱 詳如附表二編號6 1.被告莊志成110年6月5日第1次、第2次警詢供述;
111年7月25日本院準備程序供述、112年2月15日本院訊問程序供述、112年3月21日本院審理程序供述(警4350卷第8-12、13-15頁、本院訴19卷二第11-12頁、本院訴緝1號卷第115-119頁同本院訴緝2號卷第71-75頁同本院金訴緝1號卷第71-75頁、本院訴19卷三第175-274頁同本院訴8卷第307-406頁同本院訴緝1卷第157-256頁同本院訴緝2卷第95-194頁同本院金訴緝1卷第93-192頁) 2.同案被告黃文豪110年6月3日警詢供述(警4350卷第4-7頁) 3.告訴人李淨萱110年3月23日警詢指述(警4350卷第16-17頁) 4.證人即被告莊志成110年7月16日偵訊證述(偵110卷第151-156頁) 5.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及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勘察採證同意書、行政通訊裝置採證同意書2份(莊志成)(警0904卷第21-24、30頁) 6.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莊志成)(警0904卷第25-29、31-35頁) 7.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3份、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無應扣押物證明書(莊志成)(警0904卷第38-41、43-47、51-54頁) 8.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警0904卷第110-101頁) 9.110年1月22日金城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及其照片(莊志成、許質新)(偵110卷第161-179頁) 10.法務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莊志成)(查扣7卷第27頁) 11.帳戶個資檢視表(王文豪)(警4350卷第3頁) 12.金門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王文豪指認莊志成(警4350卷第18-20頁) 1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五工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4350卷第22-31頁) 14.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李淨萱)(警4350卷第32-35頁) 15.李淨萱與詐欺集團對話截圖(警4350卷第36-55頁) 16.本案詐欺車手領款影像紀錄表(莊志成)(警4350卷第56-59頁) 17.中華郵政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王文豪)(警4350卷第60-62頁) 18.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莊志成(本院訴19卷三第95-133頁) 7 被害人 陳宜君 詳如附表二編號7 1.被告許質新111年1月5日調詢供述;
111年5月10日偵訊供述;
111年6月27日、同年10月28日本院準備程序供述、112年3月21日本院審理程序供述(調卷第1-4頁;
金門地檢偵305卷第95-99頁;
本院訴19卷一第341-388頁、本院訴19卷二第179-190頁、本院訴19卷三第175-274頁同本院訴8卷第307-406頁同本院訴緝1卷第157-256頁同本院訴緝2卷第95-194頁同本院金訴緝1卷第93-192頁) 2.被告莊志成110年1月21日第2次、同年月22日第4次警詢供述;
110年5月13日、同年7月16日偵訊供述;
111年7月25日本院準備程序供述、112年2月15日本院訊問程序供述、112年3月21日本院審理程序供述(警0904號卷1-5頁、警1230號卷42-47頁、偵110卷第53、140頁;
本院訴19卷一第341-388頁、本院訴19卷二第179-190頁、本院訴19卷三第175-274頁同本院訴8卷第307-406頁同本院訴緝1卷第157-256頁同本院訴緝2卷第95-194頁同本院金訴緝1卷第93-192頁) 3.同案被告夏杰鈿110年2月18日偵訊供述(偵117卷第95-100頁) 4.證人即被告莊志成110年1月22日、同年5月13日、同年7月16日偵訊證述(偵110卷第52、136-140、151-156頁) 5.證人即被告許質新110年7月22日偵訊證述(偵10卷二第142-146頁) 6.被害人陳宜君110年4月21日調詢證述(調卷第13-15頁) 7.同案被告夏杰鈿臺灣企銀帳戶交易明細及客戶基本資料(調卷第5-6、52、54-56頁) 8.被告莊志成至ATM領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調卷第7-10、58-62頁) 9.被害人陳宜君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調卷第52頁) 10.金門縣警察局數位證物報告5份、警製通訊軟體LINE譯文一份(許質新與莊志成)、警製通訊軟體微信對話截圖一份(莊志成與暱稱「好說先」)、警製通訊軟體微信對話截圖一份(莊志成與許質新」)、警製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一份(許質新與莊志成)、警製被告許質新手機照片及通軟體截圖(偵10卷二第15-56、57-63、65-77、79-85、87-104、105-133頁) 11.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及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勘察採證同意書、行政通訊裝置採證同意書2份(莊志成)(警0904卷第21-24、30頁) 12.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莊志成)(警0904卷第25-29、31-35頁) 13.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及行政通訊裝置採證同意書各3份(許質新)(警0904卷第36-37、42、18頁) 14.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3份、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無應扣押物證明書(莊志成)(警0904卷第38-41、43-47、51-54頁) 1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警0904卷第110-101頁) 16.詐欺車手莊志成提款照片(警0904卷第126-157、477-486頁) 17.帳戶個資檢視表(夏杰鈿、黃和泰、陳錫強)(警0904卷第245頁) 18.110年1月22日金城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及其照片(莊志成、許質新)(偵110卷第161-179頁) 19.法務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許質新、莊志成)(查扣7卷第25-27頁) 20.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許質新、莊志成(本院訴19卷三第85-92、95-133頁) 8 被害人梁意茹 詳如附表二編號8 1.被告許質新111年1月5日調詢供述;
111年5月10日偵訊供述;
111年6月27日、同年10月28日本院準備程序供述、112年3月21日本院審理程序供述(調卷第1-4頁;
金門地檢偵305卷第95-99頁;
本院訴19卷一第341-388頁、本院訴19卷二第179-190頁、本院訴19卷三第175-274頁同本院訴8卷第307-406頁同本院訴緝1卷第157-256頁同本院訴緝2卷第95-194頁同本院金訴緝1卷第93-192頁) 2.被告莊志成110年1月21日第2次、同年月22日第4次警詢供述;
110年5月13日、同年7月16日偵訊供述;
111年7月25日本院準備程序供述、112年2月15日本院訊問程序供述、112年3月21日本院審理程序供述(警0904號卷1-5頁、警1230號卷42-47頁、偵110卷第53、140頁;
本院訴19卷一第341-388頁、本院訴19卷二第179-190頁、本院訴19卷三第175-274頁同本院訴8卷第307-406頁同本院訴緝1卷第157-256頁同本院訴緝2卷第95-194頁同本院金訴緝1卷第93-192頁) 3.同案被告歐勁甫109年12月17日第1次、第2次、110年3月24日警詢供述;
110年4月1日調詢供述;
110年3月24日、同年7月9日偵訊供述;
111年6月27日本院準備程序供述(警1230號卷第2-7頁、警0904號卷第348-349頁、偵117卷第131-133頁、調卷第11-12背面頁、偵117卷第155-162、181-183頁、本院訴19卷一第341-388頁) 4.同案被告夏杰鈿110年2月18日偵訊供述(偵117卷第95-100頁) 5.證人即被告莊志成110年1月22日、同年5月13日、同年7月16日偵訊證述(偵110卷第52、136-140、151-156頁) 6.證人即被告許質新110年7月22日偵訊證述(偵10卷二第142-146頁) 7.被害人梁意茹110年4月22日調詢證述(調卷第16-18頁) 8.同案被告夏杰鈿臺灣企銀帳戶交易明細及客戶基本資料(調卷第5-6、54-56頁) 9.被告莊志成至ATM領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調卷第7-10、58-62頁) 10.被害人梁意茹匯款金額及帳號手寫資料(調卷第19頁) 11.被害人梁意茹提供詐騙集團之博奕遊戲手機截圖照片(調卷第20-24頁) 12.被害人梁意茹中國信託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調卷第51頁) 13.金門縣警察局數位證物報告5份、警製通訊軟體LINE譯文一份(許質新與莊志成)、警製通訊軟體微信對話截圖一份(莊志成與暱稱「好說先」)、警製通訊軟體微信對話截圖一份(莊志成與許質新」)、警製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一份(許質新與莊志成)、警製被告許質新手機照片及通軟體截圖(偵10卷二第15-56、57-63、65-77、79-85、87-104、105-133頁) 14.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及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勘察採證同意書、行政通訊裝置採證同意書2份(莊志成)(警0904卷第21-24、30頁) 15.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莊志成)(警0904卷第25-29、31-35頁) 16.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及行政通訊裝置採證同意書各3份(許質新)(警0904卷第36-37、42、18頁) 17.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3份、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無應扣押物證明書(莊志成)(警0904卷第38-41、43-47、51-54頁) 18.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警0904卷第110-101頁) 19.詐欺車手莊志成提款照片(警0904卷第126-157、477-486頁) 20.帳戶個資檢視表(夏杰鈿、黃和泰、陳錫強)(警0904卷第245頁) 21.金門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0904卷第350-353、366-369、379-382、413-415、417-420頁) 22.110年1月22日金城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及其照片(莊志成、許質新)(偵110卷第161-179頁) 23.帳戶個資檢視表(歐勁甫、黃和泰、夏杰鈿)(警1230卷第62頁) 24.中華郵政公司109年12月9日儲字第1090922534號函及附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歐勁甫、夏杰鈿)(警1230卷第82-87頁) 25.法務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許質新、莊志成)(查扣7卷第25-27頁) 2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 月21日儲字第1100103202號函檢送之被告歐勁甫帳戶提款單影本(偵117卷第167-169頁) 27.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許質新、莊志成(本院訴19卷三第85-92、95-133頁) 9 被害人陳映姈 詳如附表二編號9 1.被告許質新111年1月5日調詢供述;
111年5月10日偵訊供述;
111年6月27日、同年10月28日本院準備程序供述、112年3月21日本院審理程序供述(調卷第1-4頁;
金門地檢偵305卷第95-99頁;
本院訴19卷一第341-388頁、本院訴19卷二第179-190頁、本院訴19卷三第175-274頁同本院訴8卷第307-406頁同本院訴緝1卷第157-256頁同本院訴緝2卷第95-194頁同本院金訴緝1卷第93-192頁) 2.被告莊志成110年1月21日第2次、同年月22日第4次警詢供述;
110年5月13日、同年7月16日偵訊供述;
111年7月25日本院準備程序供述、112年2月15日本院訊問程序供述、112年3月21日本院審理程序供述(警0904號卷1-5頁、警1230號卷42-47頁、偵110卷第53、140頁;
本院訴19卷一第341-388頁、本院訴19卷二第179-190頁、本院訴19卷三第175-274頁同本院訴8卷第307-406頁同本院訴緝1卷第157-256頁同本院訴緝2卷第95-194頁同本院金訴緝1卷第93-192頁) 3.同案被告夏杰鈿110年2月18日偵訊供述(偵117卷第95-100頁) 4.證人即被告莊志成110年1月22日、同年5月13日、同年7月16日偵訊證述(偵110卷第52、136-140、151-156頁) 5.證人即被告許質新110年7月22日偵訊證述(偵10卷二第142-146頁) 6.被害人陳映姈110年4月28日調詢證述(調卷第25-27頁) 7.同案被告夏杰鈿臺灣企銀帳戶交易明細及客戶基本資料(調卷第5-6、50、54-56頁) 8.被告莊志成至ATM領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調卷第7-10、58-62頁) 9.金門縣警察局數位證物報告5份、警製通訊軟體LINE譯文一份(許質新與莊志成)、警製通訊軟體微信對話截圖一份(莊志成與暱稱「好說先」)、警製通訊軟體微信對話截圖一份(莊志成與許質新」)、警製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一份(許質新與莊志成)、警製被告許質新手機照片及通軟體截圖(偵10卷二第15-56、57-63、65-77、79-85、87-104、105-133頁) 10.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及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勘察採證同意書、行政通訊裝置採證同意書2份(莊志成)(警0904卷第21-24、30頁) 11.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莊志成)(警0904卷第25-29、31-35頁) 12.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及行政通訊裝置採證同意書各3份(許質新)(警0904卷第36-37、42、18頁) 13.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3份、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無應扣押物證明書(莊志成)(警0904卷第38-41、43-47、51-54頁) 14.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警0904卷第110-101頁) 15.詐欺車手莊志成提款照片(警0904卷第126-157、477-486頁) 16.帳戶個資檢視表(夏杰鈿、黃和泰、陳錫強)(警0904卷第245頁) 17.110年1月22日金城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及其照片(莊志成、許質新)(偵110卷第161-179頁) 18.法務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許質新、莊志成)(查扣7卷第25-27頁) 19.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許質新、莊志成(本院訴19卷三第85-92、95-133頁) 10 被害人黃麗娟 詳如附表二編號10 1.被告許質新111年1月5日調詢供述;
111年5月10日偵訊供述;
111年6月27日、同年10月28日本院準備程序供述、112年3月21日本院審理程序供述(調卷第1-4頁;
金門地檢偵305卷第95-99頁;
本院訴19卷一第341-388頁、本院訴19卷二第179-190頁、本院訴19卷三第175-274頁同本院訴8卷第307-406頁同本院訴緝1卷第157-256頁同本院訴緝2卷第95-194頁同本院金訴緝1卷第93-192頁) 2.被告莊志成110年1月21日第2次、同年月22日第4次警詢供述;
110年5月13日、同年7月16日偵訊供述;
111年7月25日本院準備程序供述、112年2月15日本院訊問程序供述、112年3月21日本院審理程序供述(警0904號卷1-5頁、警1230號卷42-47頁、偵110卷第53、140頁;
本院訴19卷一第341-388頁、本院訴19卷二第179-190頁、本院訴19卷三第175-274頁同本院訴8卷第307-406頁同本院訴緝1卷第157-256頁同本院訴緝2卷第95-194頁同本院金訴緝1卷第93-192頁) 3.同案被告夏杰鈿110年2月18日偵訊供述(偵117卷第95-100頁) 4.證人即被告莊志成110年1月22日、同年5月13日、同年7月16日偵訊證述(偵110卷第52、136-140、151-156頁) 5.證人即被告許質新110年7月22日偵訊證述(偵10卷二第142-146頁) 6.被害人黃麗娟110年4月30日調詢證述(調卷第28-29背面頁) 7.同案被告夏杰鈿臺灣企銀帳戶交易明細及客戶基本資料(調卷第5-6、54-56頁) 8.被告莊志成至ATM領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調卷第7-10、58-62頁) 9.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及同案被告夏杰鈿帳戶交易明細(調卷第48頁) 10.金門縣警察局數位證物報告5份、警製通訊軟體LINE譯文一份(許質新與莊志成)、警製通訊軟體微信對話截圖一份(莊志成與暱稱「好說先」)、警製通訊軟體微信對話截圖一份(莊志成與許質新」)、警製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一份(許質新與莊志成)、警製被告許質新手機照片及通軟體截圖(偵10卷二第15-56、57-63、65-77、79-85、87-104、105-133頁) 11.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及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勘察採證同意書、行政通訊裝置採證同意書2份(莊志成)(警0904卷第21-24、30頁) 12.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莊志成)(警0904卷第25-29、31-35頁) 13.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及行政通訊裝置採證同意書各3份(許質新)(警0904卷第36-37、42、18頁) 14.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3份、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無應扣押物證明書(莊志成)(警0904卷第38-41、43-47、51-54頁) 1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警0904卷第110-101頁) 16.詐欺車手莊志成提款照片(警0904卷第126-157、477-486頁) 17.帳戶個資檢視表(夏杰鈿、黃和泰、陳錫強)(警0904卷第245頁) 18.110年1月22日金城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及其照片(莊志成、許質新)(偵110卷第161-179頁) 19.法務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許質新、莊志成)(查扣7卷第25-27頁) 20.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許質新、莊志成(本院訴19卷三第85-92、95-133頁) 11 被害人林郁珊 詳如附表二編號11 1.被告許質新111年1月5日調詢供述;
111年5月10日偵訊供述;
111年6月27日、同年10月28日本院準備程序供述、112年3月21日本院審理程序供述(調卷第1-4頁;
金門地檢偵305卷第95-99頁;
本院訴19卷一第341-388頁、本院訴19卷二第179-190頁、本院訴19卷三第175-274頁同本院訴8卷第307-406頁同本院訴緝1卷第157-256頁同本院訴緝2卷第95-194頁同本院金訴緝1卷第93-192頁) 2.被告莊志成110年1月21日第2次、同年月22日第4次警詢供述;
110年5月13日、同年7月16日偵訊供述;
111年7月25日本院準備程序供述、112年2月15日本院訊問程序供述、112年3月21日本院審理程序供述(警0904號卷1-5頁、警1230號卷42-47頁、偵110卷第53、140頁;
本院訴19卷一第341-388頁、本院訴19卷二第179-190頁、本院訴19卷三第175-274頁同本院訴8卷第307-406頁同本院訴緝1卷第157-256頁同本院訴緝2卷第95-194頁同本院金訴緝1卷第93-192頁) 3.同案被告夏杰鈿110年2月18日偵訊供述(偵117卷第95-100頁) 4.證人即被告莊志成110年1月22日、同年5月13日、同年7月16日偵訊證述(偵110卷第52、136-140、151-156頁) 5.證人即被告許質新110年7月22日偵訊證述(偵10卷二第142-146頁) 6.被害人林郁珊110年4月30日調詢證述(調卷第30-31背面頁) 7.同案被告夏杰鈿臺灣企銀帳戶交易明細及客戶基本資料(調卷第5-6、54-56頁) 8.被告莊志成至ATM領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調卷第7-10、58-62頁) 9.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調卷第32、49頁) 10.金門縣警察局數位證物報告5份、警製通訊軟體LINE譯文一份(許質新與莊志成)、警製通訊軟體微信對話截圖一份(莊志成與暱稱「好說先」)、警製通訊軟體微信對話截圖一份(莊志成與許質新」)、警製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一份(許質新與莊志成)、警製被告許質新手機照片及通軟體截圖(偵10卷二第15-56、57-63、65-77、79-85、87-104、105-133頁) 11.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及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勘察採證同意書、行政通訊裝置採證同意書2份(莊志成)(警0904卷第21-24、30頁) 12.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莊志成)(警0904卷第25-29、31-35頁) 13.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及行政通訊裝置採證同意書各3份(許質新)(警0904卷第36-37、42、18頁) 14.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3份、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無應扣押物證明書(莊志成)(警0904卷第38-41、43-47、51-54頁) 1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警0904卷第110-101頁) 16.詐欺車手莊志成提款照片(警0904卷第126-157、477-486頁) 17.帳戶個資檢視表(夏杰鈿、黃和泰、陳錫強)(警0904卷第245頁) 18.110年1月22日金城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及其照片(莊志成、許質新)(偵110卷第161-179頁) 19.法務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許質新、莊志成)(查扣7卷第25-27頁) 20.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許質新、莊志成(本院訴19卷三第85-92、95-133頁) 12 被害人 楊珮恩 詳如附表二編號12 1.被告許質新111年1月5日調詢供述;
111年5月10日偵訊供述;
111年6月27日、同年10月28日本院準備程序供述、112年3月21日本院審理程序供述(調卷第1-4頁;
金門地檢偵305卷第95-99頁;
本院訴19卷一第341-388頁、本院訴19卷二第179-190頁、本院訴19卷三第175-274頁同本院訴8卷第307-406頁同本院訴緝1卷第157-256頁同本院訴緝2卷第95-194頁同本院金訴緝1卷第93-192頁) 2.被告莊志成110年1月21日第2次、同年月22日第4次警詢供述;
110年5月13日、同年7月16日偵訊供述;
111年7月25日本院準備程序供述、112年2月15日本院訊問程序供述、112年3月21日本院審理程序供述(警0904號卷1-5頁、警1230號卷42-47頁、偵110卷第53、140頁;
本院訴19卷一第341-388頁、本院訴19卷二第179-190頁、本院訴19卷三第175-274頁同本院訴8卷第307-406頁同本院訴緝1卷第157-256頁同本院訴緝2卷第95-194頁同本院金訴緝1卷第93-192頁) 3.同案被告夏杰鈿110年2月18日偵訊供述(偵117卷第95-100頁) 4.證人即被告莊志成110年1月22日、同年5月13日、同年7月16日偵訊證述(偵110卷第52、136-140、151-156頁) 5.證人即被告許質新110年7月22日偵訊證述(偵10卷二第142-146頁) 6.被害人楊珮恩110年5月13日調詢證述(調卷第33-34背面頁) 7.同案被告夏杰鈿臺灣企銀帳戶交易明細及客戶基本資料(調卷第5-6、54-56頁) 8.被告莊志成至ATM領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調卷第7-10、58-62頁) 9.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調卷第35、53頁) 10.金門縣警察局數位證物報告5份、警製通訊軟體LINE譯文一份(許質新與莊志成)、警製通訊軟體微信對話截圖一份(莊志成與暱稱「好說先」)、警製通訊軟體微信對話截圖一份(莊志成與許質新」)、警製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一份(許質新與莊志成)、警製被告許質新手機照片及通軟體截圖(偵10卷二第15-56、57-63、65-77、79-85、87-104、105-133頁) 11.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及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勘察採證同意書、行政通訊裝置採證同意書2份(莊志成)(警0904卷第21-24、30頁) 12.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莊志成)(警0904卷第25-29、31-35頁) 13.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及行政通訊裝置採證同意書各3份(許質新)(警0904卷第36-37、42、18頁) 14.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3份、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無應扣押物證明書(莊志成)(警0904卷第38-41、43-47、51-54頁) 1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警0904卷第110-101頁) 16.詐欺車手莊志成提款照片(警0904卷第126-157、477-486頁) 17.帳戶個資檢視表(夏杰鈿、黃和泰、陳錫強)(警0904卷第245頁) 18.110年1月22日金城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及其照片(莊志成、許質新)(偵110卷第161-179頁) 19.法務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許質新、莊志成)(查扣7卷第25-27頁) 20.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許質新、莊志成(本院訴19卷三第85-92、95-133頁) 13 被害人張霖雲 詳如附表二編號13 1.被告許質新111年1月5日調詢供述;
111年5月10日偵訊供述;
111年6月27日、同年10月28日本院準備程序供述、112年3月21日本院審理程序供述(調卷第1-4頁;
金門地檢偵305卷第95-99頁;
本院訴19卷一第341-388頁、本院訴19卷二第179-190頁、本院訴19卷三第175-274頁同本院訴8卷第307-406頁同本院訴緝1卷第157-256頁同本院訴緝2卷第95-194頁同本院金訴緝1卷第93-192頁) 2.被告莊志成110年1月21日第2次、同年月22日第4次警詢供述;
110年5月13日、同年7月16日偵訊供述;
111年7月25日本院準備程序供述、112年2月15日本院訊問程序供述、112年3月21日本院審理程序供述(警0904號卷1-5頁、警1230號卷42-47頁、偵110卷第53、140頁;
本院訴19卷一第341-388頁、本院訴19卷二第179-190頁、本院訴19卷三第175-274頁同本院訴8卷第307-406頁同本院訴緝1卷第157-256頁同本院訴緝2卷第95-194頁同本院金訴緝1卷第93-192頁) 3.同案被告夏杰鈿110年2月18日偵訊供述(偵117卷第95-100頁) 4.證人即被告莊志成110年1月22日、同年5月13日、同年7月16日偵訊證述(偵110卷第52、136-140、151-156頁) 5.證人即被告許質新110年7月22日偵訊證述(偵10卷二第142-146頁) 6.被害人張霖雲112年4月19日調詢證述(偵456卷第63-67頁) 7.同案被告夏杰鈿金門郵局客戶資料及109年1月1日至110年1月31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456卷第71-81頁) 8.被害人張霖雲與詐騙集團成員手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之大頭照片截圖(偵456卷第69頁) 9.被告莊志成至ATM領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調卷第7-10、58-62頁) 10.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調卷第35、53頁) 11.金門縣警察局數位證物報告5份、警製通訊軟體LINE譯文一份(許質新與莊志成)、警製通訊軟體微信對話截圖一份(莊志成與暱稱「好說先」)、警製通訊軟體微信對話截圖一份(莊志成與許質新」)、警製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一份(許質新與莊志成)、警製被告許質新手機照片及通軟體截圖(偵10卷二第15-56、57-63、65-77、79-85、87-104、105-133頁) 12.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及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勘察採證同意書、行政通訊裝置採證同意書2份(莊志成)(警0904卷第21-24、30頁) 13.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莊志成)(警0904卷第25-29、31-35頁) 14.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及行政通訊裝置採證同意書各3份(許質新)(警0904卷第36-37、42、18頁) 15.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3份、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無應扣押物證明書(莊志成)(警0904卷第38-41、43-47、51-54頁) 16.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警0904卷第110-101頁) 17.詐欺車手莊志成提款照片(警0904卷第126-157、477-486頁) 18.帳戶個資檢視表(夏杰鈿、黃和泰、陳錫強)(警0904卷第245頁) 19.110年1月22日金城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及其照片(莊志成、許質新)(偵110卷第161-179頁) 20.法務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許質新、莊志成)(查扣7卷第25-27頁) 21.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許質新、莊志成(本院訴19卷三第85-92、95-133頁)
附錄:本案卷宗名稱及其簡稱對照表
編號 卷宗名稱 簡稱 1 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警刑字第1090010364號卷宗 警0364卷 2 金門縣警察局金城警刑字第1100000904號卷 警0904卷 3 金門縣警察局金城警刑字第1090011230號卷 警1230卷 4 金門縣警察局金城警刑字第1100000187號卷 警0187卷 5 金門縣警察局金湖警刑字第1090009758號 警9758卷 6 金門縣警察局金湖警刑字第1100001224號卷 警1224卷 7 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刑警字第1090011731號卷 警1731卷 8 金門縣警察局金城警刑字第1100001575號卷 警1575卷 9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嘉市警一字第1100701030號卷 警1030卷 10 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警刑字第1090011357號卷 警1357卷 1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0973608303號卷 警8303卷 12 金門縣警察局金湖警刑字第1100003764號卷 警3764卷 13 金門縣警察局金城警刑字第000000000號卷 警4576卷 14 金門縣警察局金城警刑字第1100004350號卷 警4350卷 15 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金湖警刑字第1100008871號 警8871卷 16 福建省調查處卷 調卷 17 金門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0號卷一 偵10卷一 18 金門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0號卷二 偵10卷二 19 金門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10號卷 偵110卷 20 金門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17號卷 偵117卷 21 金門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29號卷 偵129卷 22 金門地檢署110年度偵字180號卷 偵180卷 23 金門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469號卷 偵469卷 24 金門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657號卷 偵657卷 25 金門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56號卷 偵456卷 26 金門地檢署110年度查扣字第7號卷 查扣7卷 27 金門地檢署110年度查扣字第9號卷 查扣9卷 28 金門地檢署110年度查扣字第21號卷 查扣21卷 29 金門地檢署110年度查扣字第49號卷 查扣49卷 30 金門地檢署110年度查扣字第63號卷 查扣63卷 31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9號卷一 本院訴19卷一 32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9號卷二 本院訴19卷二 33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9號卷三 本院訴19卷三 34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號卷 本院訴8卷 35 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8號卷 本院金訴8卷 36 本院112年度訴緝字第1號卷 本院訴緝1卷 37 本院112年度訴緝字第2號卷 本院訴緝2卷 38 本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卷 本院金訴緝1卷 39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號卷 本院簡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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