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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明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明慧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明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後認屬正當。
爰審酌量刑之內、外部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情節、態樣、法益侵害情事、各罪之時空關連性及所反映受刑人之人格特質,與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而無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珉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罪日期 110年7月16日 110年7月17日 110年7月15日 110年6月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金門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34號 金門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34號 金門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0號 金門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30、1133號 法院 金門地院 金門地院 金門地院 金門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35號 110年度訴字第35號 111年度訴字第20號 110年度訴字第22號 判決日期 111/08/26 111/08/26 111/11/10 111/11/10 法院 金門地院 金門地院 金門地院 金門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35號 110年度訴字第35號 111年度訴字第20號 110年度訴字第2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9/22 111/09/22 111/12/06 111/12/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備註 金門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93號 金門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53號 、累犯 金門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54號、累犯 (在監執行) 經金門地院110年度訴字第3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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