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112,聲,4,2023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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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瑋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瑋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3日以109年度訴字第4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

受刑人於112年1月1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上開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

受刑人於110年10月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13年7月3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113年7月1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934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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