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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竣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竣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竣中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民國110年11月26日110年度易字第22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於110年12月21日確定,因於112年9月1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2年9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8923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可稽,受刑人既經核准假釋在案,尚餘刑期;
且經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誤,足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鴻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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