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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5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邵喚娣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邵喚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邵喚娣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雖經上訴,然因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經程序判決駁回確定),自民國111年2月23日入監,嗣法務部於112年3月25日核准假釋。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2年3月2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49820號函核准假釋,又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依修法理由,應指最後「認定犯罪事實」之法院)為本院,是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珉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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