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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合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漁業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24號),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合文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楊合文因違反漁業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及非法採捕水產動物等罪之罪嫌重大,且係大陸地區人士,自承在臺無親友或固定住居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於民國112年4月21日裁定羈押。
二、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2年7月7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開情狀仍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2年7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珉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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