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112,訴緝,1,20240718,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號
111年度訴字第8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1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鍚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0號等),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陳錫強」之記載,應更正為「陳鍚強」。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各欄位,關於被告姓名均記載為陳「錫」強,然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其戶籍資料,經確認其正確姓名為陳「鍚」強,有戶籍資料一份可憑。

從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被告姓名之記載,顯有誤寫。

因此部分之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本院自得依職權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林敬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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