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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1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鈞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於民國113年2月27日下午3時30分整,在本院第二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鴻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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