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112,附民,1,2023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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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翁于雯
被 告 黃仁德

蔡國平
上列被告因犯詐欺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此所謂「被告」,範圍應以因其犯罪而致原告受有損害之被告而言,而非祇要於同一案件中起訴之被告,即令與原告之損害毫不相干,仍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對非屬前揭範圍之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應認原告之訴不合法。

二、原告受騙後並非將款項匯入被告之金融帳戶,此觀本案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即明,公訴意旨既未認此部分犯罪事實係屬被告所涉嫌詐欺等刑事案件之起訴範圍,是原告並未因被告之犯罪行為受有損害,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蔡旻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梨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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