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112,附民,13,202309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3號
附民原告 熊真秀
附民被告 楊正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林敬展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鴻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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