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113,單禁沒,3,202407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釋放,經不起訴處分確定,爰就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釋放,經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4、35、54號、113年偵字第291號為不起訴處分,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21至22頁,113年度偵字第291號卷,下稱偵卷,第111至112頁),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確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13年3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佐(見偵卷第109頁),是附表所示之物既屬查獲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除因鑑定用罄而不復存在之部分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盛裝附表所示之物之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均無法與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鍾雅婷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外觀 數量 成分 1 白色透明結晶(含包裝袋) 1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毛重0.4390公克,淨重0.145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1448公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