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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5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世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79、82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288、289號),前經辯論終結,因檢察官另以113年度偵字第537號移送併辦,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行審理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珉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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