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113,智簡,1,20240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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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智簡字第1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崇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及理由欄第四段第十八行關於「向公庫支付10萬元」記載應更正為「向公庫支付9萬元」。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

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主文已敘及「黃崇凱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四款之侵害著作權罪,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緩刑二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九萬元。

扣案之安博機上盒七台沒收之。」

是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4段第18行關於「向公庫支付10萬元」之記載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梨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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