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113,訴,7,2024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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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號
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盧崢



選任辯護人林譽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66、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盧崢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受授物件(不含金錢及必要衣物與藥品)。
理由
一、被告盧崢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被告雖否認犯行,但有卷內證據資料可佐,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述與證人之證言差異甚巨,有串證之虞,復因被告具警察身分,對證人有影響力而有湮滅證據之可能性;又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基於趨利避害脫免刑責之基本人性,以及金門之特殊地域性,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第105條第3項前段規定,裁定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予以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受授物件(不含金錢及必要衣物與藥品)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3年6月19日訊問後,被告雖避重就輕,承認違反個資法部分,但仍否認有貪污治罪條例之重罪犯行,且其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顯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6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受授物件(不含金錢及必要衣物與藥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105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官宋政達
    法官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翔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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