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113,附民,41,2024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李文忠
被 告 黃皓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易字第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梨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