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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范玉定
被 告 梁世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經辯論終結,因檢察官另移送併辦而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珉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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