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90,交聲,5,200110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五號
移送機關 金門縣公路監理所
異議人即
受處分人 甲○○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金門縣公路監理所九十年八月十四日所為之裁決(原處分案號:金警交字第T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九條第四款規定:汽車駕駛人迴車時,行經圓環路口,不繞行圓環迴車者,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二、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晚上十一時二十分許,駕駛WY—九五六七號自小客車,由民生路縣政府往東門圓環前進,行經金城車站後隨即開啟方向燈右轉,本欲駛入珠浦北路,臨時改往東門圓環行駛,正當順著車站旁花圃之右方將車開往東門圓環時,被站在車站旁入口處執行路檢之交通警察許明魁吹哨起舞動螢光指示棒,示意受檢,異議人亦配合將汽車左轉直接駛至警員身旁受檢,警員竟以「行經圓環不繞行圓環」為由舉發開單,然而,異議人係為配合受檢,始未繞行,且該花圃並無任何標誌標示足以顯示屬於交通法規所稱之圓環,故該花圃並非交通法規所稱之圓環,舉發並無理由云云。

三、經查,證人許明魁即開單舉發異議人之警員到庭證稱:「當時我們站在金城鎮公所前攔檢東門圓環往民生路方向的車子,異議人從縣政府往車站方向開,已經從圓環繞行一圈,在郵局前的臨檢點臨檢一次,臨檢時他用照相機拍我們,所以對他印象深刻,臨檢完,他又從圓環跟車站間的車道繞到十大書坊前,隨即打左轉方向燈迴轉,又要從圓環跟車站間的車道再開出來民生路上,我就示意他將車子停在七—一一便利商店前,並開單。

整個過程我是從設在郵局前的臨檢點看到的。」

故本件異議人確有行經圓環未繞行之違規情事。

再查,金城車站旁之圓環設有圓環遵行標誌,亦有交通警察對答辯書所附現場圖在卷可稽,顯見該處確為圓環,並無疑義。

故異議人行經圓環未繞行圓環之事實已甚明確,原處分機關援引上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台幣九百元,並無不當。

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一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陳建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成在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五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