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90,聲,18,200105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右列被告因 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 年度偵字第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理 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第 庭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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