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90,聲,40,200110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О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盜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茲引用如附件。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陳建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成在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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