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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妨害投票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妨害投票罪,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三年四月九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八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三年四月一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林英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靜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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