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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持有違禁物事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吸食器壹枝、鋁箔紙壹盒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三、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葉珊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永溪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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