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93,聲,9,2004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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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八九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年易字第八九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並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確定,惟受刑人再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十二月八日復犯加重竊盜罪,並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易字第三八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且於審判中坦承犯行,是受刑人於緩刑期內顯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二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規定,撤銷前案緩刑之宣告。

二、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葉珊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永溪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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