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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5年度交聲字第2 號
原處分機關 福建省金門縣公路監理所
受處分人即
異 議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金門縣公路監理所中華民國95年1 月26日所為之處分(金監裁字第裁36-T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民國94年12月18日下午4 時35分許,駕駛車號6F-4636號自用小客車行經伯玉路榜林圓環,為警告發本件違規。
惟被告與前座乘客均依法繫上安全帶,且未目睹警員以手勢或指揮棒要求停車受檢,另警方亦無設置拒馬或拍照佐證,認定異議人違規,顯有錯誤,爰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台幣(下同)一千五百元罰鍰;
其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同法第60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異議人於前開時、地,駕駛系爭小客車行經伯玉路榜林圓環,為警告發本件違規等事實,為異議人所不否認,並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為證,應堪信為真實。
(二)證人即當日舉發之警員詹前宣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稱:該案由伊舉發,當時還有巡佐歐訓強和警員蕭景嘉一同值勤,沒有拍照,我們三人都有看到他有違規,白色的車子,看得很清楚,車號好像六0多少,車上只有一個人等語。
另在場一同值勤之巡佐歐訓強亦到庭結證稱:當時伊值勤帶班蕭景嘉及詹前宣,是在圓環只有一個車道,由蕭景嘉做手勢指揮一輛白色的車子攔停,我們三個都看得很清楚,駕駛沒有繫安全帶,車上只有一個人,詹前宣動作比較快就跳出去,用手勢作指揮,駕駛人頭偏左邊,只有一個車道可以很清楚看到我們攔他,我們判斷是故意假裝沒有看到,我們原先有攝影,但執行到一半就沒電了等語。
(三)按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之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之人員執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警察為維持秩序,依法執行職務,立場應是客觀公正,且與異議人素不相識,亦無宿怨,當無甘冒偽證罪責,設詞誣攀之理;
參以警員填寫之告發單對於系爭車輛之車籍資料記載明確等情,足認證人詹前宣、歐訓強所為證言,應屬真實可信。
是異議人確有未繫安全帶及拒絕受檢等違規情事,洵堪認定。
異議人所辯各節,核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四、本件原處分機關援引前開規定所為之處分,於法並無不合。綜上所述,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刑事庭 法 官 林鈺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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