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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2 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甲○○
乙○○○
丁○○
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素鶯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丙○○、甲○○、乙○○○、丁○○等四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於審判外進行協商,本院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樹正
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林鈺琅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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