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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樹正
法 官 周美玲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永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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