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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7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9號、97年度毒偵字第9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犯罪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壹點壹陸公克(及包裝用之壹個外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後餘重貳拾叁公克(及包裝用之貳個外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甲○○曾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於民國93年3月2日獲釋出所;
又因施用第1級毒品、施用第2級毒品、公共危險案件,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嗣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5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96年10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猶不知悔改,竟分別基於施用第1級及第2級毒品之犯意,於97年2月20日11時許,在停放於高雄市某處不詳車號之車內,以將海洛因捲於香菸內點燃後吸食,及將安非他命置入吸食器之燈泡內加熱,引導煙霧進入鋁箔包之飲料中過濾後再藉吸管吸入等方式施用前開毒品。
嗣於同日17時5分自高雄搭乘立榮航空第879號班機抵達金門,在金門尚義機場為警攔檢,在逃離途中,自其腰際掏出第1級毒品海洛因1包(經扣押)、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扣押)丟棄在地,經警圍捕當場逮獲,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中部地區巡防局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1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被告上開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在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中部地區巡防局金門機動查緝隊查獲被告後所採集之尿液檢體,送請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檢驗結果呈現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前開機動查緝隊麻醉藥品案件犯罪嫌疑人姓名對照表影本1件(本院卷第34頁)及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正本1件附卷可稽(偵卷第15頁)。
又扣案毒品送驗後,經鑑定確認為第1級毒品海洛因與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法務部調查局97年3月20日調科壹字第09723015470號實驗室鑑定書正本1件(偵卷第18頁),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年3月18日刑鑑字第0970033140號鑑定書影本1件(偵緝卷第3頁)附卷可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為有罪之認定。
另查,被告前曾施用毒品,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施以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3年3月2日獲釋出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佐,被告於5年內再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1級、第2級毒品罪。
其施用前持有海洛因以及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又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罪名不同,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另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示之前科紀錄及徒刑執行,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未能戒斷毒品,一再戕害自身健康且漠視法令禁制,惟尚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等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扣案毒品海洛因(淨重1.16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扣除鑑定用罄剩餘重23公克)分屬第1級與第2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沒收銷燬之。
至用以包裝海洛因之外包裝袋1個,及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2個,既難將其內毒品完全析離,可認係無從與毒品完全分割之部分,亦應依上開規定併予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漢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附繕本);
如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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