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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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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怡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乙○○、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乙○○、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2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1月18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樹正
法 官 周美玲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永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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