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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思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7年度偵字第459號),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聲請就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即洪思嘉於民國97年7月3日某時許,利用電腦網路設備,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販賣未得著作權人同意之重製光碟,違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佈罪,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就扣案之「老天爺啊!給我愛」重製影音光碟5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按檢察官對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之被告,就其供犯罪所用之物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者,以該物屬於被告所有為限,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查本件扣案之「老天爺啊!給我愛」重製影音光碟5片,為告訴代理人魏里南委託友人自網路向被告買得後提供予員警作為本案證據使用,業經魏里南於警詢中陳述明確(警卷第6頁),復有網頁列印資料5紙、交易明細表及匯款單影本各1張、信封照片影本3件在卷可證(警卷第30至38頁、第51頁),已非被告所有之物,自不得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復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
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固有明定。
然依修正後之現行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其中增訂「專科沒收之物」之修正理由謂:「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爰於第二項增訂之。」
足見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係指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故採必科主義之義務沒收物而言,至採得科主義,法院有沒收與否裁量權之職權沒收物則不屬之。
前開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係採得科主義之職權沒收規定,既非違禁物,又非專科沒收之物,自不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是以聲請人聲請就本件扣案之「老天爺啊!給我愛」重製影音光碟5片單獨宣告沒收,於法無據,自應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刑事庭 法 官 許 嘉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 添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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