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98,訴,34,2009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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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4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公股)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吳奎新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12月18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8年12月18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刑 事 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 許永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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