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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9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卿
選任辯護人 黃怡騰律師
被 告 卓 玲
都浴天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洪東雄律師
王信凱律師
被 告 陳志宏
選任辯護人 辛銀珍律師
被 告 蔡立安
蔡秀雲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 權律師
李育昇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77號、第511號、98年度偵字第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應發還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
理 由本件被告黃文卿等6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因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已無留存之必要,應即發還其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珈禎
法 官 范坤棠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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