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27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志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董志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檢察官聲請於審判外與被告進行協商,本院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1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康樹正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佩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