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99,聲,50,2010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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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自平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自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自平前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10月25日以法矯字第0999045297號核准假釋在案,並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0月25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431號函及所附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其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2月24日,爰向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刑事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永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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