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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0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刑 事 庭 審判長 法 官 康樹正
法 官 張珈禎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永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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