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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9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康樹正
法 官 范坤棠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佩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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