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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紫帆
指定辯護人 辛銀珍律師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訴字第5號違反藥事法一案(偵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465號),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嘉容
書 記 官 徐佩鈴
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如後:
詳如報到單之記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楊紫帆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宣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楊紫帆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並為藥事法所規定之禁藥,非經許可,不得轉讓、持有或施用,竟基於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時、地,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如附表一所示之人。
又與張創欽(另行審結)共同基於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時、地,因接獲張彥凱表示需用甲基安非他命之電話,遂撥打電話予張創欽,央請張創欽轉交價值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張創欽旋於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時地,交付數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予張彥凱,楊紫帆以此方式無償轉讓前揭甲基安非他命予張彥凱。
楊紫帆又基於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因受張彥凱之請託,竟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地,代為向陳子龍購買如附表二所示甲基安非他命後,於如附表二所示時地交付購得之甲基安非他命予張彥凱,以此方式幫助張彥凱施用第二級毒品,張彥凱旋即於民國99 年7月9日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之。
三、處罰條文: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30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所定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所定,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所定,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所定,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所定,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所定,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應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 徐佩鈴
法 官 許嘉容
附表一:
┌─┬─┬────────┬──────────┬───┬───────────┐
│編│受│ 轉讓時間 │ 轉讓地點 │ 數量 │ 宣 告 刑 │
│號│讓│ │ │ │ │
│ │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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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黃│民國99年4、5月間│金門縣金湖鎮湖前20號│ 不詳 │楊紫帆明知為禁藥而轉讓│
│ │文│某日晚上8時許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廷│ │ │ │ │
├─┼─┼────────┼──────────┼───┼───────────┤
│ 2│同│編號1時間後2、3 │同上 │ 不詳 │楊紫帆明知為禁藥而轉讓│
│ │上│個星期某日晚上8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時許 │ │ │ │
├─┼─┼────────┼──────────┼───┼───────────┤
│ 3│同│編號2時間後3、4 │同上 │ 不詳 │楊紫帆明知為禁藥而轉讓│
│ │上│個星期某日晚上8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時許 │ │ │ │
├─┼─┼────────┼──────────┼───┼───────────┤
│ 4│張│99年4月中旬某日 │金門縣金湖鎮塔后397 │ 不詳 │楊紫帆明知為禁藥而轉讓│
│ │創│ │號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欽│ │ │ │ │
├─┼─┼────────┼──────────┼───┼───────────┤
│ 5│同│99年5月底某日 │同上 │ 不詳 │楊紫帆明知為禁藥而轉讓│
│ │上│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 │
├─┼─┼────────┼──────────┼───┼───────────┤
│ 6│同│99年6月1日上午11│臺北縣永和市愛摩兒旅│ 不詳 │楊紫帆明知為禁藥而轉讓│
│ │上│時許 │館311號房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7│張│99年6月5日凌晨某│金門縣金湖鎮湖前20號│ 不詳 │楊紫帆共同明知為禁藥而│
│ │彥│時許 │ │ │轉讓,處有期徒刑柒月。│
│ │凱│ │ │ │ │
└─┴─┴────────┴──────────┴───┴───────────┘
附表二:
┌─┬────┬────┬────┬────┬────┬──────────┬──────────┬─────────────┐
│編│購入對象│購入時間│購入地點│購入數量│購入金額│交付毒品予張彥凱時間│交付毒品予張彥凱地點│ 宣 告 刑 │
│號│ │ │ │ │ │ │ │ │
├─┼────┼────┼────┼────┼────┼──────────┼──────────┼─────────────┤
│1 │陳子龍 │99年6月 │陳子龍位│0.3克 │3,000元 │99年6月初某日晚上9時│金門縣金湖鎮湖前20號│楊紫帆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初某日晚│於金門縣│ │ │許 │ │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上9時許 │金湖鎮陽│ │ │ │ │ │
│ │ │ │翟新興街│ │ │ │ │ │
│ │ │ │34號住處│ │ │ │ │ │
├─┼────┼────┼────┼────┼────┼──────────┼──────────┼─────────────┤
│2 │同上 │99年6月 │同上 │同上 │5,000元 │99年6月中旬某日下午5│金門縣金湖鎮武德新莊│楊紫帆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
│ │ │中旬某日│ │ │ │時許 │161號 │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下午5時 │ │ │ │ │ │ │
│ │ │許 │ │ │ │ │ │ │
├─┼────┼────┼────┼────┼────┼──────────┼──────────┼─────────────┤
│3 │同上 │99年6月 │同上 │同上 │5,000元 │99年6月中旬某日下午6│同上 │楊紫帆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
│ │ │中旬某日│ │ │ │時許 │ │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下午6時 │ │ │ │ │ │ │
│ │ │許 │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徐佩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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