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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有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手指虎壹只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有麟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為警查扣其持有未經許可之管制刀械手指虎1只,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且前開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亦有明文。
足認手指虎為違禁物乙節。
三、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對其作成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處分書各1紙在卷可考。
又扣案手指虎1只,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第247次鑑驗會議鑑驗結果,認符合管制刀械圖與說明要件,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9年7月21日北市警保字第09933582500號函在卷可憑。
則手指虎既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當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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