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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哲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哲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哲鴻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重訴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001456號核准假釋在案,並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0000145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其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2月29日,爰向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刑事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許永溪
中 華 民 國 10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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