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101,訴緝,2,201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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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緝字第2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明強
指定辯護人 辛銀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0年度偵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明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年以上有期徒刑及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由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裁定將本件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並由受命法官獨任為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1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劉子健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鴻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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