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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忠憲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檢察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理由欄第三點所示事項及被告犯罪之證據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理 由
一、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又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至其期間,宜審酌個案情形及補正所需時間,妥適定之,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核先敘明。
二、本件檢察官以被告鍾忠憲明知如起訴書附表所示「Hear ALL」等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輸入之藥品係屬禁藥,不得擅自輸入,竟基於輸入禁藥之犯意,於民國100年1月間某不詳時間,透過上網方式,以新臺幣(下同)3萬餘元向美國某公司購買如附表所示「Hear ALL」等藥品,於同年月28日收受送達。
嗣於同年10月21日下午5時25分許及同年月22日下午3時55分許,欲以郵寄方式分批自金門寄回臺灣,再俟機販賣予他人時,為警循線查獲,始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嫌,並提出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扣案物品照片、扣押物品目錄表等為證。
三、本院定於101年7月30日行準備程序,認有下列事項,亟待檢察官釋明並指出證明之方法,請補正下列事項:1、被告係何時?將何種物品?以何代價販賣予案外人吳德 山?又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第九岸巡總隊係何時檢查 扣得該包裹?2、上開1之被告販賣而寄交予案外人吳德山之物品中,何者 屬禁藥?其單位、數量為何?又認定為禁藥之依據為何 ?3、被告係何時?將何種物品?以何代價販賣予案外人林雅 玲?又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第九岸巡總隊係何時檢查 扣得該包裹?4、上開3之被告販賣而寄交予案外人林雅玲之物品中,何者 屬禁藥?其單位、數量為何?又認定為禁藥之依據為何 ?5、警卷第13頁至16所示100年10月21日料羅查獲不明藥品案 扣押物品目錄表所示扣案物品中,何者屬禁藥?其單位 、數量為何?又認定為禁藥之依據為何?6、警卷第17頁所示100年10月22日料羅查獲不明藥品案扣押 物品目錄表所示扣案物品中,何者屬禁藥?其單位、數 量為何?又認定為禁藥之依據為何?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美美
法 官 范坤棠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永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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