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103,易,22,2015012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22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寶珠
指定辯護人 辛銀珍律師
被 告 翁嘉萱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 號、103 年度調偵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被告柯寶珠、翁嘉萱所犯俱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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