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104,易,30,201508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30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鈺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 171、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許鈺豐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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