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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東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東霖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東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㈠受刑人柯東霖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並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調閱並審核相關卷證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⒍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其餘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合於現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即須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
而受刑人已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104 年5 月20日受刑人聲請書1 紙存卷可稽,合於現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
是以,本院即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對受刑人所犯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本院參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外部性界限」,即指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7 年8 月至各刑合併之刑期23年1 月(計算式:4 月+4月+7月+7月+7年8 月+4月+3年10月+3年10月+3年10月+7月+7月+7月= 23年1 月)間定其應執行刑;
並基於前述法律目的及秩序等「內部性界限」,考量其中如附表編號⒈至⒌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確定;
另編號⒎至⒓所示之罪,則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30號、104 年度易字第6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0月確定。
揆諸上述說明,本院所定應執行刑之刑度裁量,除應高於各刑中之最長期7 年8 月外,亦不得踰越13年2 月(計算式:8 年+4月+4年10月= 13年2 月),爰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4 月,以符合罪刑相當及量刑比例之原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宜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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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戶籍法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 │條例 │條例 │條例 │條例 │條例 │ │條例 │條例 │條例 │條例 │條例 │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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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年8│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 │ │ │ │ │月 │ │10月 │10月 │10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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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民國103年1月│民國103年3月│民國103年1月│民國103年3月│民國103年1月│民國103年3月│民國102年12 │民國102年12 │民國103年1月│民國103年5月│民國103年5月│民國103年5月│
│ │26日 │14日 │27日 │14日 │27日 │中旬某日 │月21日 │月30日 │5日 │11日 │25日 │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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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金門地檢署 │金門地檢署 │金門地檢署 │金門地檢署 │金門地檢署 │金門地檢署 │金門地檢署 │金門地檢署 │金門地檢署 │金門地檢署 │金門地檢署 │金門地檢署 │
│訴)機關│103年度毒偵 │103年度毒偵 │103年度毒偵 │103年度毒偵 │103年度毒偵 │103年度偵字 │103年度偵字 │103年度偵字 │103年度偵字 │103年度偵字 │103年度偵字 │103年度偵字 │
│年度案號│字第29號 │字第29號 │字第29號 │字第29號 │字第29號 │第725號 │第365號 │第365號 │第365號 │第365號 │第365號 │第365號 │
├─┬──┼──────┼──────┼──────┼──────┼──────┼──────┼──────┼──────┼──────┼──────┼──────┼──────┤
│ │法院│福建金門地方│福建金門地方│福建金門地方│福建金門地方│福建金門地方│福建金門地方│福建金門地方│福建金門地方│福建金門地方│福建金門地方│福建金門地方│福建金門地方│
│最│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後├──┼──────┼──────┼──────┼──────┼──────┼──────┼──────┼──────┼──────┼──────┼──────┼──────┤
│事│案號│103年度訴字 │103年度訴字 │103年度訴字 │103年度訴字 │103年度訴字 │103 年度訴字│103 年度訴字│103 年度訴字│103 年度訴字│103 年度訴字│103 年度訴字│103 年度訴字│
│實│ │第8、14號 │第8、14號 │第8、14號 │第8、14號 │第8、14號 │第30 號、104│第30 號、104│第30 號、104│第30 號、104│第30 號、104│第30 號、104│第30 號、104│
│ │ │ │ │ │ │ │年度易字第 6│年度易字第 6│年度易字第 6│年度易字第 6│年度易字第 6│年度易字第 6│年度易字第 6│
│ │ │ │ │ │ │ │號 │號 │號 │號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民國103年7月│民國103年7月│民國103年7月│民國103年7月│民國103年7月│民國104年4月│民國104年4月│民國104年4月│民國104年4月│民國104年4月│民國104年4月│民國104年4月│
│ │日期│24日 │24日 │24日 │24日 │24日 │9日 │9日 │9日 │9日 │9日 │9日 │9日 │
├─┼──┼──────┼──────┼──────┼──────┼──────┼──────┼──────┼──────┼──────┼──────┼──────┼──────┤
│ │法院│福建金門地方│福建金門地方│福建金門地方│福建金門地方│福建金門地方│福建金門地方│福建金門地方│福建金門地方│福建金門地方│福建金門地方│福建金門地方│福建金門地方│
│ │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確├──┼──────┼──────┼──────┼──────┼──────┼──────┼──────┼──────┼──────┼──────┼──────┼──────┤
│定│案號│103年度訴字 │103年度訴字 │103年度訴字 │103年度訴字 │103年度訴字 │103 年度訴字│103 年度訴字│103 年度訴字│103 年度訴字│103 年度訴字│103 年度訴字│103 年度訴字│
│判│ │第8、14號 │第8、14號 │第8、14號 │第8、14號 │第8、14號 │第30 號、104│第30 號、104│第30 號、104│第30 號、104│第30 號、104│第30 號、104│第30 號、104│
│ │ │ │ │ │ │ │年度易字第 6│年度易字第 6│年度易字第 6│年度易字第 6│年度易字第 6│年度易字第 6│年度易字第 6│
│ │ │ │ │ │ │ │號 │號 │號 │號 │號 │號 │號 │
│決├──┼──────┼──────┼──────┼──────┼──────┼──────┼──────┼──────┼──────┼──────┼──────┼──────┤
│ │確定│民國103年11 │民國103年11 │民國103年11 │民國103年11 │民國103年11 │民國104年4月│民國104年4月│民國104年4月│民國104年4月│民國104年4月│民國104年4月│民國104年4月│
│ │日期│月11日 │月11日 │月11日 │月11日 │月11日 │25日 │25日 │25日 │25日 │25日 │25日 │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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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 是 │ 是 │ 否 │ 否 │ 否 │ 是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易科罰金│ │ │ │ │ │ │ │ │ │ │ │ │
│之案件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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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金門地檢署104 年度執更字第32號(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21號:編號1 至5 定│金門地檢署 │金門地檢署104 年度執更字第114 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30號、104 年度易字│
│ │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 │104年度執字 │第6號:編號7 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0月) │
│ │ │第11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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