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104,聲,6,2015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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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政隆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字第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政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政隆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分別判決判處罪刑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4 年1 月23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賴政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1 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且刑期終結日為104 年8 月15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1 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在卷可考;

又受刑人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 年5 月29日(該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誤繕為「104 年6 月4 日」),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

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宜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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